陈有西:想起了拿破仑法典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45:4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拿破仑被中国人知晓,大概是在清未洋务运动之后。有一个似真似幻的故事说:清末一场科举考试中,有点洋务知识的考官出了个作文命题为“项羽与拿破仑”。一位饱读经书的考生提笔苦思,实在无法理解这个题目的含义,于是写道:“项王力拔山兮气盖世,岂畏拿一破仑乎?”不要笑话这个被闭关锁国的传统教育制度所害的旧知识分子,其实,即使今日中国,又有多少人真正了解这个法国皇帝对人类社会的贡献呢?

  拿破仑于1821年病死圣海伦娜岛,他在临死前说:“我一生四十次战争胜利的光荣,被滑铁卢一战就抹去了,但我有一件功绩是永垂不朽的,这就是我的法典。”《拿破仑法典》是中国法学教育中民法学的必讲课程,但只有民法硕士研究生、博士生才有可能会去通读它长达2281条的条文。在我们声势动众起草《中国物权法》的时候,我们不由得要想起这个法典。因为眼下我国的民法学者在争论的好多民法物权原理,200多年前这个法国皇帝组织的法学家已经解决好了。

  1789年6月,法国大革命时代的国民议会通过决议宣布,“所有各类赋税与奉献,凡未经议会正式明确批准者,在全国各省份概予停止”,国王无权决定税收,只有议会可以决定税收。国王路易十六大怒,解除了主张税收权归议会的财政总监内克的职务。国王与国民议会的矛盾激化了。7月,巴黎城被起义者控制。巴士底狱被攻克。以“谁有权决定赋税”为起因的法国大革命就这样全面爆发。1792年9月,统治法国上千年的君主制被废除,路易十六被送上断头台。1799年拿破仑乱中夺权,发动“雾月政变”,成立执政府。10个月后,他下令成立由四名委员组成的“民法起草委员会”,规定委员必须在11月内完成民法起草。起草委员会按期完成了民法草案,经大理院和上诉院研究修改后,提交参政院讨论修改。参政院围绕民法草案,共召开了102次讨论会,拿破仑亲任主席并参加公议97次。法典最后经立法院一致通过。于1804年3月21日正式公布了这部人类历史上的典范性法典。

  被拿破仑任命为民法起草委员的四人是大理院长特龙谢(Tronchet)、罗马法专家马尔维尔(Malleville)、政府司法行政长官普雷阿梅纳(Bigot de Préameneu)、及海军法院推事波塔利斯(Portalis)。可以说都是官方法学家。但法国大革命的民权背景和法国启蒙思想和法学思想的长久积累,使这个法典成了一个完全代表民权的法。根据梅汝?先生的研究,法国民法“缘十二、十三世纪之际,欧洲文艺复兴微具曙光;罗马法的研究亦呈?苏之象。”十六世纪的时候,法国法学家杜摩林(Dumoulin)即曾提出法国应有一部统一的民法典。十七世纪中叶,法王路易十四在位的时候,法学家柯柏尔即为编制法典作了大量研究并有了成果。在十二年的工夫里,他们统一了法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商事法、海商法、殖民法五大部分的法律,并将其法典化。但民法统一工作没有完成。

  拿破仑的高明在于,他不但善于夺取政权,更善于把其执政的理念法律化。更由于其是在躁动的社会中刚刚从底层上来的,代表了新兴的市民革命的理念,他的法律是建立在民权之上的,是根本否定皇权和贵族的不平等权利的。历史学家说,拿破仑不是封建制的帝皇,而是资产阶级的皇帝,是现代欧洲制度的根本奠基者。波塔利斯说:“人类社会是建立在财产基础上的;财产使我们的存在生动活泼、延伸扩大。”规定财产权和所有权的相互平等关系,是《拿破仑法典》的核心。法典确认了农民占有贵族、教会的地产的合法性,确认了商业私有财产的神圣性和合法性,全面保护私有财产,保护自由贸易,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承认迁徙自由、择业、离婚的权利等等。保护农民的土地权、工商业者财产权和自由贸易的权利。拿破仑将法国大革命的基本原则转化成了法律制度,以一部集大成的法典真正地“结束了革命”。拿破仑以后,法国又经历了复辟、四次共和国和一次帝国的反复,但是,谁也不敢推翻《法国民法典》。拿破仑人走了,制度却留了下来。不仅在法国生根开花,而且影响了整个世界200多年。至今日它仍是各国法律的参考蓝本。我们《物权法》草案中的许多基本原则,都是来自于这个法典早就确定的基本规则。

  我们回顾这段外国的历史,不仅仅是因为法的内容的全人类继承性、在今天我们的《物权法》中汲取其精华;更是为了从其整个法案起草的过程中悟出一点什么。一个法律的生命,在于他的民本思想和民权思想。法并不完全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拿破仑帝国早就灭亡了,但他的法律留存后世,播及他国。法的先进性,在于其代表的绝大多数人利益的先进性,以及对法律科学真谛诠释的准确性。一部法律,起草人很重要,起草人代表的社会意识更重要。我们的《物权法》必须保持其基本的“私法”的本源,制订成切实保护民权和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法律。否则,有些强调特色的变种的东西可能恰恰是最没有生命力的东西。

(本文作者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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