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宪丹:JM教育:依法治国的人才库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28:5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


1、法律职业及职业特征

  法律职业是指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的法律人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法律职业中的个体,我们称之为法律人或法律家。法律家的典型是法官、律师和检察官,然而职业法律家所承担的职务范围却可以是非常广泛的,他可以在法律院校毕业后从事包括企业和政府的顾问、法学家、政治家、行政官员及公司经营家在内的所有工作。从广义上说,法律职业也包括司法辅助人员。

  法律职业并不是在有了法律活动就出现的。法律职业的出现是有特定的社会性条件与历史性基因的。司法官普遍地成为一种专业官员,在西方是建立在劳动分工基础上,经过500年的逐渐发展而出现的。我国的法律职业在近二十年中得到快速的发展,但是,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法律职业尚处于初步形成与发展过程之中,是法律职业形成的初级阶段。我们的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在职业技能与法律学问的关系、法律教育背景、共同体的自治性、法律职业伦理的统一性以及职业资格统一考试等诸多方面,均处在变革与发展之中。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的,但最为突出的问题是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的脱节。由于我国历史上对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并不重视,致使法律职业带有行政化、大众化和政治化的倾向。法律职业资格存在多元化,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各有一套职业标准、入门渠道、培训制度和培训机构,因而形成分散的、重复的、参差不齐的、相互不协调的、教育资源浪费而低效的法律教育体制。

2、法律职业素养及其特征

  法制的统一性要求法律职业的统一性,法律职业的统一性要求法律职业素养的统一性,即所谓法律职业的“同质”。一般说来,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高低与其法律职业素养的要求呈正比,二者应当相互适应、相互促进。

  法律职业素养的构成包括:职业语言、职业知识、职业思维、职业技术、职业信仰和职业伦理等六个方面。法律职业素养的统一,则形成一个统一的法律共同体。因此法律职业语言的统一、法律思维的统一、法律知识的统一、法律技术的统一、法律信仰的统一以及法律职业伦理的统一是法律职业统一的标准。法律职业素养的统一主要是靠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培训的统一。未经法律专业训练者绝不可能在实践中靠自学、靠摸索掌握一整套法律职业技能与伦理的。即使是法律职业伦理,也只能靠法律专业学习过程中结合法律原理才得以理解和培养。

  从国内外发展的宏观趋向和总体要求来看,在现代社会中有三类特殊的职业和与之相适应的特殊的人才培养制度,即所谓“三师”:牧师、医师、律师,一个解决人的精神世界的问题,一个解决人的健康及生命方面的问题,一个解决人的世俗方面的问题,都要求具有特殊的和很高的职业素养,它们均设有统一的资格审查制度,要进入这三种职业必须经过共同体成员的严格考核,获得头衔。同样他们也不是一般的普通高等教育能培养出来的,而应该是在大学本科毕业文化程度的基础上,通过专门的学院制的职业教育才能构成从事这类职业的基本条件,这也是法律人才特有的培养规律和培养模式。

3、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

  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从一开始就有着不解之缘:法律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法律职业中对那些具有同一教育背景的人开放。纵观法律史,我们可以发现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两者关系的某些规律:

  第一,没有法律教育就没有法律职业。从历史来看,法律职业的形成是以法律教育的出现为前提的,法律教育出现之后才出现近代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从逻辑上讲,法律教育提供的系统的法律学问为法律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铺设了专业基础。否则法律职业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第二,法律教育培养和提升了法律职业素养。从事实上讲,是法律教育训练了法律职业特殊的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法律职业素养的统一主要是靠法律教育的统一。从价值层面看,只有法律教育才能实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统一性与自治性。为了保证法律职业内部的同质,许多国家采取了法官与律师同考同训制度,最典型的是日本、德国采取的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三者的“同考同训”制度,即:统一的司法考试与统一的法律职业培训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法律职业决定法律教育的发展方向。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实践与理论的关系。作为实践范畴的法律职业在职业实务中决定了法律教育的发展方向。甚至在一些国家是由法律职业组织来对法律教育进行行业管理的。以美国为例,ABA(全美律师公会)对法律教育的行业管理内容包括:批准认可全美法学院资格,定期评估与审核法学院办学资格,组织法学教师参加学术交流和培训等。正是因为如此,法律作为一种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特殊职业,其法律教育制度在作为高等教育制度组成部分的同时,又被作为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具有双重属性。

  第四,法律职业丰富法律教育的内容。作为实践范畴的法律职业不断对法律教育提出具体要求,不断丰富和充实着作为理论范畴的法律教育的内容。法律职业不断发展变化的要求是法律教育发展变化的源泉和动力。随着社会与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法律职业的要求也不断发展,进而影响到法律教育的内容与方式。法律教育应当而且必须对法律职业的需要作出回应,这种回应不是简单地满足实践的某些非理性要求,而是通过法律教育中所包含的的学术性来疏理这种需求,从而使法律教育的内容得以丰富和完善。

  

二、创立JM教育的宏观背景


  创立JM的大致进度:1993年研究,1994年论证,1995年批准,1996年试办JM研究生教育,1998年开展在职攻读JM学位教育。创立JM教育的宏观背景主要是:

  第一,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需要。随着民主法制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在司法实践中,面对着新的形势、新的问题、新的任务、新的要求。司法活动的范围越来越广泛(国际化、专业化、智能化),面对的问题越来越复杂,任务越来越繁重,要求越来越高,迫切需要一大批高层次的应用类法律人才。因此,加快法律教育的改革同样也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先导和基础。

  第二,发展市场经济,需要三个30万人才(即30万律师,30万注册会计师,30万税务人员)。律师被誉为市场经济的润滑剂,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样需要大批高素质律师。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加入WTO,各行各业都将逐步纳入法治的发展轨道,也急需一大批既懂本行业专业知识,又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复合型法律人才(T型人才)。综上所述,结论是:研究生层次的高素质法律人才,不仅为科研教学部门所独有,政法实际部门和社会各方面,诉讼和非诉讼领域中同样需要一大批高层次的应用类法律人才。

  第三,是对法律教育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反思。当时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培养目标、教育类型和培养规模根本不能满足要求。一方面,由于种种历史原因,在我国,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的脱节已成为阻碍法律教育改革发展的主要问题。在体制上缺乏法律职业引导的结果,是法律教育在培养目标、培养模式、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等方面难以适应建设法治国家对法律人才培养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甚至迷失了正确的发展方向。与脱节相伴的另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法律人才培养规格、标准和法律教育本身的混乱(不统一)。70 年代末期提出的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发展的办学方针,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发挥了积极作用,有效地缓解了政法队伍青黄不接、法律人才断层的困境,适应了当时的迫切需要。但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后,再简单强调和贯彻这一方针对于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来说则是不合适和相互矛盾的。种类繁多的教育机构,跨度过大、过低的办学层次和多个部门各搞一套的办学体系,与建立一元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和统一的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已完全不相适应,成为法学教育和法治建设中的重大障碍。另一方面,我们既有的培养渠道和培养模式也难以适应新时期民主法制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一是法律本科教育所培养的与其说是法律人才,不如说是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通才;二是现有的研究生教育没有培养应用类法律人才的渠道,法学硕士教育具有明显的学术导向,培养的是学术类人才,且培养规模很少;三是第二学士学位班办学点有限,培养规格达不到预期要求且培养效益过低;四是为解决政法实际部门的急需曾试办过一批民法、刑法、民诉、刑诉、经济法等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的研究生班,但因受内容与形式之间矛盾的制约,这个尝试也不成功,很难有更大的发展的空间。因此,只能探索新的培养途径和创建新的培养模式。四是根据高校专业结构调整的要求,需要通过一种新的教育制度的转换,把过剩的长线专业毕业生培养成法制建设、市场经济急需的人才。

  第四,是在深化对法律教育主要任务,法律的学科特点,法律人才类型结构和法律教育类型结构,以及对法律人才培养规律等基本问题认识的基础上,经过多方面(法学界、法律界)的反复论证后提出的改革建议。可以说,JM教育符合法律学科的性质、特点和法律人才培养的基本规律。

  第五,在分析比较世界主要法治国家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和法律职业制度的基础上,注意借鉴美国的JD教育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实际需要和法学教育的现有资源,提出创办JM的基本框架和高层次应用类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第六,建立JM教育制度,开辟高层次应用类法律人才培养的主渠道,不仅是法学教育的重大改革,也是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的工作重点和努力方向。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调整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心和结构,加快专业学位教育的发展,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培养大批高层次应用类人才,逐步形成学术类人才和应用类人才合理的布局结构,是今后一段时期学位与研究生工作改革与发展的重大措施。

  

三、全国开展JM教育的基本情况


  截至2001年6月,JM教育的试办单位达到28个,既囊括了中国高水平的法律院校(系),也基本实现了在全国的布局要求。自办1996年试办JM研究生教育以来,全国共计招收JM研究生6433人,目前在校生规模4615人;自1998年开展在职攻读JM学位教育以来,共招收5469人,在校生规模3371人。JM教育的主要情况是:

  第一,建立起“两结合”的指导机制,充分发挥桥梁作用。1995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在我国设置并试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同时成立了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央政法部门业务司(局)的专家、学者和管理干部组成的专家指导小组。其任务主要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具体规格、标准、课程设置、教材及案例库建设、师资培养、联合考试办法、评估方式及国外高层次法律人才的培养经验等方面的意见。1998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司法部决定成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规定,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指导、协调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活动;加强培养单位与法律实际部门的联系;推动法学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今年上半年组织的大规模调研情况表明,由“法硕指”所体现和代表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模式是一种在借鉴和吸收国外高等法律教育宏观管理模式经验基础上建立的,适应我国法律职业化要求的,在JM教育试点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的新型教育管理模式。其特点突出表现在确立了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法律职业部门相结合并吸收试点单位参与的以法律职业为背景,培养高层次应用类法律人才的综合协调、指导机制。一方面,从体制上看,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由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法律职业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试点单位的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从而形成了教育部门支持、法律职业引导、试点单位自律的宏观管理模式。另一方面,在试点过程中,“法硕指”履行了沟通、协调和指导的功能,在用人部门和培养单位之间较好地发挥了桥梁和纽带作用,显示了这种指导模式的强大生命力:首先,它有效地建立起了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的联系机制,有助于消除因与法律职业脱节而造成的法律教育的盲目性;其次,还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试点单位对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诉求,有助于国家教育行政各职能部门通过教育政策对试点工作的宏观管理;再次,它还建立了各试点单位间的合作关系,通过联考等方式对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此外,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秘书处也在这种指导模式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推动了整个机制的运行。与其他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有所不同,“法硕指”秘书处没有设在高等院校,而是设在具有法学教育行业指导职能的法律职业部门,因此它能及时根据法律职业的要求,组织开展“法硕指”的日常工作,对法律教育予以引导,从而推动“法硕指”的有效运作。

  第二,逐步明确JM教育的性质、特点和类型。JM是我国专业学位系列中的一种,它与工商管理硕士(MBA)专业学位、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等共同构成我国的专业学位系列的主体。这里的“法律”是指职业领域,所以我们说它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

  就JM的性质来说,JM教育是一种研究生层次的教育,同时,又是一种以法律职业为背景的法律专业教育。它与法学硕士相比较属同层次、同水平但不同类型的研究生教育。正是因为教育类型的不同,培养的人才类型不同,专业背景不同,培养口径不同,因此决不能简单套用学术类人才的培养标准和模式去评价应用类人才的培养工作(正如不能以研究型大学的质量标准来衡量教学型大学和用综合性大学的标准来衡量理工科大学一样)。两类人才同样重要,两种教育也具有同等地位,没有高低、尊卑之分,决不能盲目攀比。JM教育的任务是培养高层次的应用类法律人才,具体来讲又分为高层次的实践型法律人才和高层次的复合型法律人才。

  就JM的特点来讲,可以归纳为三点:其一,它是一种专业学位。它虽然与法学硕士处于同一层次,同一规格,但类型不同,各有侧重。法学硕士学位主要面向法律教学和研究的专门人才;根据原JM培养方案,JM主要培养面向法律实务部门中级以上专业和管理岗位的专门人才(当然,如果从理论上讲,司法机关不同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不应当划分层级,所以“中级”的提法并不准确)。其二,它是以法律职业为服务领域的,或具有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它不同于MBA或MPA等其他职业领域的专业学位。其三,它是一种本科之上的以本科为起点的硕士研究生教育的高层次学位。这是由法律专业的特点决定的,其培养目标就是以能够胜任法律实务工作为基准。原培养方案中提出要达到“实践部门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与管理职务的任职要求”。这就是说,其培养目标不同于法律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而是高层次的、即达到硕士研究生水平的一种学位。

  JM的办学类型目前分为两种,一是JM研究生教育,即全日制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招收对象为具有法律专业以外的不同学科、专业背景的应届或往届毕业学生。一是JM学位教育,即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招收对象一般为法律实践部门的在职人员。当然,应当强调的是,法律教育的基石是法律本科应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础技能,法律教育的一个基本规律是必须坚持“以本为本”的原则,多年的实践表明,违反或偏离这个原则都是不成功或不成熟的。

  第三,经过探索,基本明确了JM的培养目标。经过几年的实践和探索,我们认为JM培养目标应当确定为:为法律实际部门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的、具有良好的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律职业道德的高层次的复合型、实践型法律人才。

  有必要说明的是,JM培养的人才是法律人才,开展JM教育试点的院校就应当按照这样的要求来落实教学的各个环节,JM学生毕业时必须达到培养要求。但是JM学生毕业后并不一定全都到司法机关或律师事务所工作,他们可以在政府部门、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工作(需要注意的是,培养目标和使用范围是两个概念,决不能划等号)。简言之,JM学生是按照法律职业素养的要求来培养,但并不必然全都从事法律职业。这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即让法律人走向全社会。

  第四,逐步改革JM教育的招生考试制度。我国自1996年试办JM教育以来,至今共有28所高等院校从事着JM教育,招收JM研究生和JM学位生。在招生考试方面,针对试办初期招生标准不统一和培养规格的复杂性,在JM教育指导委员会的统一协调与组织下,从2000年开始,JM研究生教育规定限招收非法律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其入学考试模式为“3 2”模式,即考试科目由外语、政治、综合课(包括法理学、宪法和中国法制史)、刑法、民法五门课程组成,其中外语、政治为全国研究生统一考试科目,其他三门专业课由JM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全国联考。JM学位教育的考试科目亦由上述五门课程组成,除政治由试点院校自行组织面试外,其他四门课程均由JM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联考。

  JM研究生教育的报名由各试点院校负责,其报考条件为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即限招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从2000年开始,报考人数增长迅速,2000年报考人数达15000人,2001年则增至24000人。可以预见,随着JM逐渐为全社会所认同与接受,其报考人数还将继续大规模地增长。JM学位教育的招生工作则采取另一种方式,由JM教育指导委员会同中央有关政法机关确定招生规模后,下达各试点院校接受报名的规模(以招生规模的两倍确定),再根据适当的比例由各有关政法机关推荐报考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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