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新世纪的金融立法(四)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17:3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四个问题,我想简单说一说清算。

  如果说兼并的问题是企业立法包括金融企业立法的一个难题,那么清算应该说问题更大。??

  清算就意味着企业的终止,任何企业终止都要清算。但是我们国家清算的法律很混乱。我给大家举一个案例。有人说,这个案子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四人帮以后,开庭规模最大,时间最长,规格最高的一个案子。这个案子就是贤城大厦案件,被告是深圳市政府。我们可以从这个案件中看出一些问题。??

  深圳四家中方企业,以土地作为出资条件,和泰国商人吴贤城搞中外合作企业,修建了一个大楼,叫贤城大厦。当时这是深圳最高的大楼。吴贤城签完这个合作协议以后,就从武汉的一家银行贷出大量的钱,五六千万。但最后只盖完了一个地基,一层楼,人就走了,没有回来。一年多了,都没有开工,放在那里。深圳市政府非常着急,开了一个市长办公会,做了一个现在看起来很后悔的决定(本意当然还是好的):要求深圳市工商局和外资局注销这家公司的执照。因为它一年以上没有从事活动了:按照规定,一年以上没有从事活动,可以注销营业执照。工商局就把这家公司注销了。注销以后,吴贤城不同意,认为公司还没有清算,不能注销。所以就告到了广东省高院一审,告深圳市政府的这两个局,实际上是告深圳市政府。接着泰国的外交部也出来,说吴贤城有皇家背景,(后来一了解是皇家的厨子)。广东省高院一审拿不准,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找政法委,政法委找到中央政治局常委。到最后,下决心,判深圳市政府败诉。(可见这行政诉讼法的厉害,深圳市政府败诉了。)深圳市政府上诉二审告到最高法院。本来最高法院认为最高领导人都划圈了,没有必要审理了。但是后来,上面的领导说,还是应该依法办事,该开好二审庭就开好二审庭。所以就开了二审庭。二审庭开了五天,上下午,七个审判庭成员。二审维持原判,还是深圳市政府败诉。??

  这其中争论很大的一个问题就是清算问题:三资企业到底应该按照什么标准来清算?公司法里面规定,企业不论什么原因注销,都要先清算,后注销。而国家工商管理局认为,按照企业法的规定,有两种:自愿解散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解散的,先清算后注销;一年以上没有从事活动的,先注销后清算。??

  虽然我在庭上是为深圳市政府做辩护,但是我也认为不能先注销后清算。先注销,法人资格都没有了,根本无法清算。??

  现在就有这样的情况:很多人说,他还欠我100万块钱没有还,但是因为他一年以上没有从事营业活动,被国家工商局注销了执照。注销执照以后,再告到法院,可是根本告不了,因为法人已经不存在了。欠的钱还没有清偿就先注销了,现在通过这种方法逃避债务的事情还有很多。??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准备要做一个司法解释:所谓的注销执照,是指注销营业执照,而不是注销其法人资格。法人资格得最后由工商部门注销。所以,有的企业由于一年以上没有从事活动,或者搞了违法活动,被注销也好,吊销也好,是指不能够再从事原来的营业活动了,但是欠的钱仍然要还,因为其法人资格还没有消灭。等清算完毕了,欠账还清了,才能到工商部门注销其法人资格。尽管中国的执照是连在一起的,是法人营业执照,但是这个规定总算是前进了一步。(当然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规定还没有出来,马上要出来了。)??

  按理,仍然维持原判,这个案子就算完了。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里加了一句话:撤消深圳市政府的这个决定,由深圳市政府再另行作出决定。四家中方企业跟吴贤城订的合同里面,规定有仲裁条款:规定合同期满或者要求终止,可以仲裁。而现在合同期又满了,所以现在就由国际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来做了一个仲裁的裁决:终止合作企业,但必须先清算。??

  现在马上面临着如何清算的问题了。(其实这个公司很早就已经不存在了,如何清算?)三资企业法规定,清算只能够到外资部门、外商投资部门,法院的规定都不能够接受。三资企业发生任何清算问题,告到法院,法院一概不受理。因为法院不能够管理三资企业的事情,三资企业的事情由外经贸部管理。企业法里面规定的清算,由工商部门来管理。而公司法里面的清算,可以告到法院。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清算办法,这个到底按照哪一个呢?(因为它是三资企业,要由外资部门管理。)而我们现在的银行金融机构,又明确规定,金融机构的清算由人民银行负责。??

  我曾碰到这么一个案子,是关于河南许昌地方的一个县信用社。县信用社的规定,注册资本最低是50万。而这个信用社连10万多都没有交到,但是它金融交易的发生额,(开了大额存单,)可以到几百万甚至上千万。最后资不抵债,亏空很多,谁来承担责任呢?一审是河南省高院,判决由其上级——信用联社来承担责任。信用联社说不对,我与它既不是上下级主管,又不是投资关系,怎么让我来背它的债务?于是告到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说事实不清,发回重审。河南省高院又作出判决:许昌下面的宏远信用社要先清算。由谁负责清算呢?根据有关的法律,由人民银行负责清算。并且判决,如果人民银行不负责清算,债务要由人民银行负责一半。现在这官司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了。??

  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有关公司法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第88条:应当负责清算的召集人,如果不负责清算,则应当对债务承担责任。如果该清算的不清算,最后由于财产减少,没法承担债务,将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到底保护谁?如果不清算,债权人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拖延清算则会造成财产损失。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办,现在是个最大的问题:第一,负责清算的机构有很多:法院、工商、银行、外资部门;第二,不负责清算承担什么责任?香港回归以前,我碰到一个香港人,是一个清算师,所有香港企业终止的清算报告,不经过他的签字,无效,不能到注册部门去吊销,无法了结。在我们国家,没有经过认真清算,或者清算不完整,或者清算中有不法行为,比如抽逃财产,或者清算中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太多了。清算的环节如何解决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而这其中,金融机构的清算比一般企业的清算所产生的问题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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