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新世纪的金融立法(五)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17:3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最后第五个问题,我想讲一讲跟我们金融稍微远一点的一个问题:企业形态的选择。

  在我们国家,企业形式的选择,看起来好像很简单:无非是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等这几种企业形态。??

  2000年我去美国的时候,在法律方面很有感触。中国人现在很看不起合伙,认为这是很古老的形式,没有现代意义。但是美国除了普通合伙之外,很早就有了有限合伙。而最近,我们开始有人提出:对于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合伙是一个很好的方式。甚至有人论证,比尔·盖茨在开始创业的时候,就是由合伙,到有限公司,再到上市。??

  有限合伙为什么是高科技、风险投资的最好形式???

  有限合伙最早出现在欧洲的中世纪,那时最大的风险就是航海,尤其是绕过好望角到印度(好望角风浪最大)。如果搞得好,十支船绕过好望角到印度,货物来回安全到达,出资人可能能赚到几百倍的利益。如果十支船绕过好望角,其中有九支船沉了,货也沉了,这损失就很大了。这时候第一次出现了企业家和银行家的联盟,法律上叫康孟达契约:企业家承担无限责任,他会造船,能经营,他知道从欧洲买什么货到印度最赚钱,从印度买回什么货到欧洲最赚钱,而且不仅懂得商业,还懂得航海,懂得当时综合的高科技,知道天文、航海,什么季节、什么时候走过好望角风险最小、风浪最小:企业家承担无限责任。银行家既不愿意把钱贷出去只拿利息,又不愿意承担无限责任(这样风险太大),而是希望承担有限责任:我出100万块钱,赚了是无限的,按比例来分;赔了,我只以出资额为限。这个很好的办法,发展到后来就成为了有限合伙。??

  今天的高科技也可以采取这个方式:我本人是北大的一个搞科技的,我发明了一个软件或者是一种技术譬如说一种生物技术,我本身也没有多少财产,没有房子,没有地,我承担无限责任也不怕。一旦开发成功,我可以拿比较大的比例,我一次可以赢得很多东西。而主要提供资金的人,则承担有限责任,减小了风险。要照这样的话,这种方式有什么不合适的呢?所以,这种有限责任、有限合伙,恰恰是高科技投资的一个很好的形式。??

  现在,美国又出现了有限责任合伙。90年开始,在美国的许多洲,就已经出现了有限责任合伙。什么叫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都是合伙制。本来三个人合伙好办:连带无限责任:我一个人给公司造成损失,你们两个人都给我承担。如果合伙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物所发展越来越大,有一两百人,雇员还有好多人,那么是不是每一个雇员、每一个合伙人、每一个经理、每一个代理人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都要由这几个合伙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呢?这样风险就太大了,没有人愿意往大里发展了,人人都愿意搞一个小的合伙,两人三人最好了。有限责任合伙与普通合伙的区别在于:普通合伙的合伙人,都是无限责任,承担无限责任是无条件的;而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是有条件的,不再是绝对的了。如果合伙企业里面的某一个工作人员,在外面工作期间,把人给撞伤了,或者有越权行为,由他本人负责,合伙人再也不承担责任了。法律要减轻合伙人的连带无限责任:不是任何条件下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是有条件的来承担。??

  美国设立企业的方式,有两条考虑。??

  第一,风险的减小。既然无限责任不愿意搞,连带无限责任更不愿意搞,现在就把无限责任、连带无限责任,变成有条件的无限责任,甚至有些情况下就是有限的责任了。采取这样的办法来减小风险。??

  第二,成立企业的时候,便捷、方便而且成本比较低。便捷就是登记方便。美国已经是够登记方便的了: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额,比如香港一个港币都能够成立公司(英美法的国家都是这样);一个股东也可以;授权资本制,不是100%的实缴资本后才能成立:比我国简单的多。就是这样,有人还不愿意在美国成立公司,还跑到加勒比海的小岛去成立公司,因为那里更便宜。??

  税的问题更是这样。原来,我们国家的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还是双重税。合伙企业还是企业纳税,另外个人的合伙人所得要纳税。个人独资企业,企业要纳税,个人、出资人所得也要纳税。当时,我国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出台以后,以为会有很多人来登记,因为叫个人独资企业总比叫个体户好听多了。但是企业得交两重税,所以事实并非这样。而美国都是一重税:个人开的企业就是个人财产,不必交两重税,合伙企业也没有必要交两重税。所以,我们现在也改了,税务总局已经明确了: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缴纳一重税。这跟公司显然不一样: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国家对法人管理严格,注册资本要有一定的限制。因为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以管理更严,税也是两重。??

  从美国看,除了普通合伙——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有的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有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合伙——有条件的限制无限责任。现在又有一个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样式、花样越来越多。??

  更值得大家考虑的是:美国在1996年,颁布了一部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Uniform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这样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LLC或者LC。??

  其实,我们现在所理解的美国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叫有限责任公司,叫Close Corporation,名字不叫有限责任公司,他的股东人数比较少,Close,不像上市、公开募集的这些公司,他没有募集,就是发起的这几个人。??

  现在为什么又搞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呢???

  有限责任公司法里面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显然都是人数比较少的,)出资人不叫share holder,(公司法里面的出资人叫share holder,)叫member,指公司的成员。??

  管理的模式主要有三种方式:一个叫做member managed:三个人出资,只由其中一个member来管理。这点很象合伙:三个人合伙,找一个合伙人来管理,没有什么合伙人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找一个人来管理就可以了。第二个叫做manager managed:由经理来管理。五个人出完资,成立一个这样的公司,请一个经理来管理就可以了。第三个叫做trustee managed:按照信托的办法找个受托人来管理。我们三个人出资的时候,找一个人,把财产交给他,按照信托的办法,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由这个人来管理财产,到时候给我们一定的收入就可以了。从这个角度看,信托很象承包,当然本质上讲,从所有权、法律角度考虑,二者还有很大的区别。这样的一个管理模式,组织不复杂,管理的方式也很简单。??

  而且,最有意思的是,这样的有限责任公司只一重纳税——美国把原来的公司又简化了——既承担有限责任,又只纳一重税。??

  所以看起来,现在企业形态(包括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复杂点,合伙的金融企业不多了,但是无限公司仍然有),这样的形式的走向,越来越趋向于他的两个目标:责任的减少和成本的降低,即少纳税,成立比较方便。??

  中国的发展阶段跟美国不同,当然,美国也经历了一个从严格管理到逐渐放开的过程。我们国家因为市场设立企业还相当乱,所以还有很多强制性的国家规定的要求,最后形成了现在的样子。??

  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国家的金融企业立法思想考虑的出发点,(金融又复杂一点,有一个管制,)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乃至将来的信托,都和一般的公司不一样,有更特别的内容,但是基本的思路精神是可以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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