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的修订推动法治进程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7: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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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10月28日的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下简称“律师法”)的决定。这次修订对原律师法作了较大的调整和补充,新增和修订的条款多达40余条,以致修订后的律师法具有7章60条。总归起来,这次修订的内容主要涉及这样一些方面。首先,进一步明确了律师的职业性质。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改变了过去曾把律师作为“国家法律工作者”的职业性质,使其更具社会性,在履职中更能体现中立性和公正性。

  律师法进一步规范了律师的执业活动,其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包括有:律师执业中,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保守国家、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也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和仲裁员等相关人员;更不可提供虚假证据等等。这些规定都进一步规范了律师的执业行为,使其更能发挥律师的作用,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进一步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是这次律师法规定的一个亮点。如总则中明文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其具体内容也涉及多个方面: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他们准备或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等等。这些规定都有利于律师依法执业,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何进一步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监督,这是业内普遍关心的问题。根据律师法对律师职业的定位,现今中国的律师实际上更接近于自由职业者,律师事务所也更像是一种中介机构。这就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和监督制度,以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始终能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律师法规定,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都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管理和监督,但职能不尽相同。律师协会侧重于管理。它是社团法人,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任何律师、律师事务所都应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同时也就成了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了。律师协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范围较广,包括: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总结和交流工作经验;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组织对律师的培训和业务考核;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奖励和惩戒等等。在律师协会的8项职责中就包括有这些内容。司法行政部门则侧重于监督,在律师法的第6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了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依据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情节,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吊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等处分,并作了详细的规定。这种双重监管的机制,加大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监督力度,促使其依法执业,形成良好的执业气氛。

  这次律师法的修订贯彻了十七大精神。十七大报告提出的一些相关要求都能在律师法中得到体现,比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展现代服务业,提高服务业比重和水平”等等,都是修订律师法的指导思想,也都在律师法中得到了落实。另一方面,从其内容而言,也确实可起到推动法治进程的作用,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有助于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律师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司法民主、监督司法、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产品等方面都具有积极意义,也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包含着法律内容的完善。中国自1996年5月15日第8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了律师法以后,2001年12月29日第9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对其修改过一次,这次是第二次修订。经这次修订以后,中国的律师法比较完善了,一些重要内容已非常接近于发达国家律师法的水平。无疑,这为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了贡献。

  第二,有助于进一步改善法治环境。中国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需要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律师可以在其中发挥积极作用。他们通过法律服务,改善这一环境。这种服务包括:担任法律顾问、参与诉讼、参加调解和仲裁、进行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援助等等。律师法的第28条和42条对此都作了明文规定。在这些服务活动中,他们扮演了法律宣传者、司法参与者、司法监督者、矛盾纠纷化解者等的角色。这些角色都直接有利于法治环境的改善,形成依法办事的氛围。

  第三,有助于进一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法治的真谛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要限制国家的权力,另一方面则要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既是法治的出发点,也是归宿。中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尤其要重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律师法从各种角度维护公民的这一权益。比如,公民可以聘任律师为法律顾问;可以在民事诉讼中聘任律师为代理人;可以在刑事诉讼中聘任律师为辩护人;可以从律师中得到法律援助;可以聘用律师进行调解和仲裁等等。而且,这种维护的力度大于修订以前的律师法。比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就是十分突出的一个方面。

  修订后的律师法要得到切实的实施,还需作出努力,其中会涉及方方面面的学习、调整与适应。当务之急,就是要大力进行宣传和学习。这次修订律师法,改动之处超过40处,与以前的律师法有较大区别,这就需要大力进行宣传和学习,使大家都了解这种变化,正确适用这部法律。其中,律师要学习并严格按律师法的规定办事;警官、检察官、法官等也要学习并根据律师法的要求,配合、安排律师依法执业;广大公民同样要学习并充分利用律师这一资源,为自己提供法律服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要调整一些相关的设施。过去的相关设施与修订前的律师法相配套,按照修订前的律师法设计和建设。如今,律师法作了修订,相关设施应与修订后的律师法相吻合。如果有不一致的地方,应及时进行调整,并在2008年6月1日修订后的律师法施行前就到位,不能影响它的施行。比如,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能再被监听,这样,会见场所就要作些必要的调整了。与此同时,要修改相关的法律规定。这次修订的律师法在有些方面带有超前性,即与有些现行法律的规定不一致。只有当这些法律的规定也修改后,才能与其协调一致。否则,法律的统一性就会遭到破坏,律师法的实施也会出现困难。比如,现行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这就与修订后律师法中的“不受监听”相悖,应及时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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