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轶:责任品味法律之美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7:0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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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轶 浙江金华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检察员、主诉检察官。1997年参加工作,先后办理各类刑事犯罪案件1000余件,参与、主办了一批重大疑难案件,先后荣立个人二等功1次、三等功3次,2次荣获“北京市检察机关十佳公诉人”称号,2006年荣获“全国十佳公诉人”称号

  2007年,对我影响最大的一本书:

  ■《刑事审判的一般思路》 苗有水著

  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最近翻看了一本书,书名叫《刑事审判的一般思路》。书的前言写了一位法官的体验:“刑事审判工作可以分为三种境界:一是俗务,二是事业,三是审美。”审美的境界就是对社会成就感的超越,是获得刑法价值、理念之美和逻辑之美的体验和享受,是品味法律之美的境界。由此我想,诚然这对于法官的境界判断是正确的,但似乎对于人类所有的精神活动都可作此判断,也包括公诉人。

  我是一名公诉人。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公诉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加强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在此过程中,公诉人肩负着重大的责任,公诉人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指控犯罪,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公诉人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能否有效行使法律监督权和能否有效维护公平正义。

  公诉人同样是一个技术性、综合性、经验性要求都是极高的职业,要有广泛的社会知识和阅历。“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来自经验”,英美法系的判例法还是有一定道理的。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很多时候,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是两回事,我们只能是凭据法律事实作为证据,而不能是客观事实作为证据。没有法律实践经验就不能深刻理解法律知识。正确运用法律,公诉人需要知识、经验和阅历的积累。所以,公诉人需要经验加能力,或者说是年长加精英,才能成为一个杰出的公诉人。

  办案是公诉人最基本的职责。作为公诉人就是要多办案、办大案、办难案,提高判断、完善、固定、运用证据的能力,进而认定法律事实,运用法律处理具体案件。公诉人的舞台是法庭,出庭支持公诉是公诉人综合素质和综合能力的集中展现,是公诉人的重要职责。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处于各种矛盾的聚焦点上,在控辩双方的对抗中,作为控诉方,要运用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自己诉讼主张的正确性,并反驳辩护方提出的各种辩护理由;在实现追诉请求的过程中,他要说服法庭确信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并且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与被害人的关系上,他既要代表社会正义,满足被害人追诉犯罪的要求,又要严格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地依法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公诉人要想游刃有余地处理好这些关系,概括起来要处理好情理法的关系,就是以情感人、寓情于理、依法办事,就是有理有据地揭露和证实犯罪,卓有成效地完成公诉任务,这必须具有很高的综合素质和综合技能。

  现代社会是一个知识更新加速度的年代,新时代的公诉人必须牢固树立学习的理念。因为,“仅凭学校所学的知识、工作经验和一张笑脸、两袖清风,已远远不能适应时代发展和工作需要。”这需要我们不断更新执法观念、深入理论研究、提高业务技能、丰富知识结构、优化综合素质。要求我们的法学理论要达到一定的学术水平,能站在学术前沿思考各种法律问题;能够适应日新月异的社会变化,在层出不穷的疑难案件面前能运用理论解决疑难问题,办出高质量的案件。

  审查案件的过程确实是枯燥的,但关键在于是否能够从中找到体现人生价值的乐趣。在我看来,在法庭上让一个罪犯认罪,与在看守所门口释放一个无辜的人,同样都能让人感受到乐趣,能够实现捍卫法律正义的理想。当然,此种乐趣来自于一名称职的公诉人的历史责任感和社会使命感。

  我想,也只有在责任感的驱使下,不断勤奋学习、努力提高执法能力,才能不被俗务所困,不为事业所累,去品味法律之美,真正成为司法公正的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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