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我赞同我的前任们的观点,法院必须毫不含糊地确保联邦法官维持最高的正直标准。联邦法官受到公众的信赖,公众有权要求他们恪守行为准则。绝大多数法官都能做到。但对于那些做不到的,法院就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去年,前任首席大法官委托并由大法官斯蒂芬•.布雷耶(Stephen G. Breyer)主持的一个研究委员会发布了一份关于1980年《司法行为及违规法》( Judicial Conduct and Disability Act of 1980)执行情况的报告。尽管该研究委员会发现,整体上法院很出色地处理了针对法官的各项指控,但也发现还有提高的余地。该报告提出了十二项建议,司法联合会(Judicial Conference)已经执行了其中的八项,下次开会时将考虑剩下的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