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卫明:学术批评与名誉侵权的界限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7: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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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言论自由属于宪法基本权利,但言论自由也不是绝对的:言论自由可以受到法律的限制,限制的一种理由就是行使言论自由不能毁损他人的隐私和名誉。言论自由的行使与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的冲突属于基本权利冲突问题。

  学术批评属于言论自由的表现形式。学术批评是对有关学术问题的否定性评论。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学术批评很难严格限定在学术的范围内。当学术批评超出“学术”的范围时,可能就会造成对特定被批评者名誉的侵犯。那么,在学术批评与名誉侵权纠纷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判断学术批评是否构成对他人(学术批评的特定对象,即被批评者)名誉侵犯的标准是什么呢?

  判断学术批评是否构成对他人名誉侵权的基本标准有二:其一为学术批评之内容是否真实,其二为进行学术批评的主体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判断学术批评是否构成名誉侵权的首要问题是要弄清学术批评之内容是否真实,该标准属于对学术批评内容之客观判断。学术批评内容是否真实包含着两种情形,也可称之为内容是否真实的两个层次。第一种情形是批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在个案中,学术批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如学术批评认定某人没有在确定的期刊发表文章或不属于某学术机构成员(而被批评者谎称有发表文章或谎称属于学术机构成员的),人民法院通过核实该期刊所实际登载的文章或该学术机构的实际成员就能够明确判断学术批评之内容是否与客观情况相符。如果内容客观真实,当然不存在名誉侵权的问题。第二种情形是批评内容是否可以查证属实。学术批评者即便不能证明其批评之内容为客观真实,但是批评者若能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自己对于批评之内容有充分的理由确信其为真实,那么也应当认定为学术批评之基本内容能查证属实。与第一种情形不同的是,查证属实不必要求批评之内容达到证明至客观真实的程度。如果批评者不是故意捏造虚假的事实或因为重大过失导致所陈述内容与事实不符,通常不能认为构成名誉之侵权。

  批评者对于批评内容有充分的理由确信其为真实的证明实际上反映了批评者对于学术批评所持的主观心理状态,即批评者对于他人的名誉没有侵权的故意或过失。反言之,如果认定学术批评构成对他人名誉的侵权,必须要求批评者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所谓名誉侵权的主观故意,是指批评者对他人名誉的毁损有主观的恶意,通常表现为有意捏造并散布虚假的事实以损害他人名誉;所谓名誉侵权的过失,是指批评者对于他人名誉侵害虽没有主观故意,但是对于批评之内容(不管该内容是批评者自己了解的还是引述他人包括引述媒体内容的)没有进行必要的查证而导致批评之内容与事实不符造成对他人名誉侵害的后果。

  区分批评者对于学术批评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心理状态对于法律责任认定的意义在于:刑法中构成侵犯他人名誉的诽谤罪必须要求批评者有主观上的故意,即批评者目的在于毁害他人名誉,表现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毁损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且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毁损的危害结果而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民法中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只要求过失即可成立,即批评者对于侵犯他人名誉没有主观恶意,但是对批评内容不经查证或虽确信批评内容为真实而不经查证并导致批评内容与事实不符,造成对他人名誉之不利影响的,批评者需要对其行为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当然,在具体案例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况事实上是难以认定的。因此,在个案中,如果批评之内容不是客观真实的,那么人民法院需要判断批评者对他人名誉侵权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判断的方法,就是要求批评者证明其对批评之内容确信其为真实予以举证。

  确立学术批评与名誉侵权主观标准的目的在于避免过度限制学术批评自由。学术批评的目的在于确立基本的和必要的学术规范、推进学术水平的发展。健康而积极的学术批评往往建立在批评者对于某个学术问题的假想或推测的基础上。如果对学术批评是否侵犯他人名誉的审查完全局限于对学术批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的判断,将会极大限制学术批评的开展,因为公民要承受担心批评之内容不符合客观真实而导致的承担对他人名誉侵权的心理负担。在此种顾虑之下,学术批评的自由必然变得不自由。

  概言之,在有关学术批评与名誉侵权纠纷的案件中,如果人民法院能够确认批评之内容客观真实,则不需要对批评者的主观心理进行判断,即不产生学术批评的名誉侵权问题。如果批评之内容不是客观真实的,则人民法院需要考察批评者对于批评之内容是否达到查证属实的程度,以判断批评者对他人名誉之可能影响的主观心理状态:批评者能够提出证据证明其确信批评之内容为真实的,不产生名誉侵权的问题;如果批评者不能证明其确信内容为真实且批评对他人名誉造成不利影响,则学术批评构成名誉侵权。

  一般而言,无论是刑法上的诽谤罪构成的名誉侵权还是民法中的名誉侵权,都需要有对特定人名誉造成不利影响之事实。但是名誉的不利影响可能是社会对特定对象(学术批评中的被批评者)名誉的否定性评价,也可以是特定对象本人因为学术批评而形成的对自身名誉的纯粹主观的否定性认识,因此,不适宜把对他人名誉影响的不利事实作为判定学术批评是否构成名誉侵权时的一项客观标准。判断学术批评是否构成名誉侵权的标准应该是学术批评内容的客观属性和批评者主观的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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