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锋:法科学生的培养与思维训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5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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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郭锋


  目前,国内设有法律院系的高等学校已达到六百多所,但与数量的增长和规模的扩大相比,法学教育的质量并没有得到明显的提高,这不但表现为本科生的法律基础教育和创新能力培养不足,而且也表现为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培养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






  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法科学生的知识结构普遍单一,远远不能胜任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虽然不少高等学校把法科学生的培养目标定位为“宽口径、复合型”、“经济与法律相结合”等,但从所开设的课程和对学生的实际培养来看,不少高校的课程结构缺少实质性的创新。

  受应试教育模式的影响,法科学生的主要精力大多放在教学计划内的各门课程上,以求完成学业,没有精力广泛浏览和学习教科书以外的经典著作和论文。即使是国内外当代法学家的名著,除非是考研和作论文的需要,也很少有学生结合所学课程细细品读。由于缺少法学大家的思想熏陶,缺少法律文化的传承,缺少民主宪政观念的启蒙,因此,法科学生虽然学习和掌握了一些法律知识,但并未能真正认识法的真谛,也没有能够养成法律人应具备的法理思维。

  实践性法律课程定位偏差。一些高校借鉴美国模式设立了法律诊所课程,这类实践性法律课程的目标在于提高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和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案件的能力。但是,我们应当客观分析和评价这种实践性法律课程的作用。全日制教学的重点应当是基础理论的学习、研究能力的培养、学习方法的掌握和创新能力的提升,而不应当去完成毕业以后应由工作单位所担负的职业培训和应由律师事务所承担的社会公益职能。
  课堂教学未能有效指导学生运用公平和正义理念来分析和解决现实社会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这就导致面对很多社会热点问题,法科学生无法进行正确的是非判断;面对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垄断问题、私人权利受侵犯问题,法科学生无法进行更深层次的法律价值思考;面对社会上需要扶助的弱势群体和普通百姓,有些法科学生甚至表现出了法律人不应有的冷漠。

  鉴于上述原因,时下法科学生对社会是非的辨析能力,对作为权威法律的尊崇和敬意,对法的核心价值--公平、正义的认知度,远远逊于多年前精英式培养模式下的法科学生。因此,需要加强对法科学生以法律人为目标的思维训练。法律思维是法律人依据法律的品性对人的思维走向进行规范概括所形成的一种思维定势,是受法律意识和法律技术影响的思维方法。只有受过法律训练(包括理论学习和法律实践)、具备法律思维的人才能称为法律人。具备法律思维的法律人,应特别关注社会公平、社会正义,权力制衡和私法自治等社会理想或法律观念。法科学生的思维训练应注重以下几方面:

  ▲法的尊严。在现代社会,法是一切规则之王,至高无上。大到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小到一个单位、一个家庭、公民个人,都应敬畏法律,尊崇法律。谁挑战法律,谁践踏法律,他就将成为法律的“囚徒”。因此,法律是至高无上的。对法科学生必须进行法的尊严教育,使他们奉法为神圣。这样的教育深入法科学生的思想以后,他们一旦踏上法律职业的征途,就会身体力行去与恃权凌法、以权压法、用钱贿法等社会丑恶行为作斗争。法的尊严教育实际上就是法律信仰教育。我们赞同这样一种观念:法律信仰的树立与否是法律人才培养是否成功的核心因素。

  ▲限制、监督公权。现代法治的目标功能之一就是限制、监督公权力。法学院对法科学生的教育,要使学生对公权力的定位、职能以及可能存在的滥权行为有正确而清醒的认识,从而使他们自觉以法律人的理性思考去面对权力运用并加以审视和监督。

  ▲公正司法。法学是正义之学。正义不但对法律具有评价作用,同时对法律的进化有极大的推动作用。诚如学者所言,法律对正义的作用体现为分配权力以确立正义,惩罚罪恶以伸张正义,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既然法学是正义之学,那么正义价值观的培育就极其重要。正义观念在法学教育中就体现为正义价值观念的培养与确立。

  ▲维护私人权利。包括个人和机构在内所享有的私人权利贯穿法的价值、法的全部内容和法的整个过程。法学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应该教会学生如何去为自己和他人争取权利,维护权利;教育学生意识到作为人与生俱来应当享有的权利,比如经济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生态权利,并能清晰地懂得权利的正当性、可行性、界限性和权利受到侵犯时的司法救济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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