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铭暄:刑法立法思想要览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7: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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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纪念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我国97新刑法典颁行十周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和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共同主办、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协办的“和谐社会与中国现代刑法建设--纪念新刑法典颁行十周年学术研讨会”,9月17日在北京隆重举行。

  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等中央国家机关以及全国20多所教学科研单位、一些地方政法机关的专家学者和首都有关媒体160余人参加了此次研讨会。






  会议还特别安排了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教授、王作富教授的刑法立法思想研讨活动,以祝贺两位先生80华诞暨联袂执教55周年。

  高铭暄教授在我国法学界乃至国际法律学界都享有崇高的声誉,是我国当代著名法学家和法学教育家,是我国刑法学的主要奠基者和开拓者。参与刑法立法工作是高铭暄教授职业生涯的重要组成部分。亲历多年的刑事立法实践,高铭暄教授形成了一整套刑事立法思想。

  一、关于刑法立法宏观问题的见解

  刑法立法观念的先进与否决定着刑法典的先进与否。一部好的刑法典必须有先进的立法观念为指导。

  改革开放初期,高铭暄教授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在刑法观念上最迫切需要加以转变的是有关经济犯罪的一些观念。同时,应当转变那种只把刑法看成是“专政工具”和“打击手段”的观念,切实地把刑法在保障社会主义民主中的作用提高到一个应有的地位。

  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间交流与合作的日益扩大,1979年刑法已经不能适应国际间日益扩大的刑事合作和交流以及国际刑事斗争的需要,应当加以改进。有鉴于此,高铭暄教授提议应当注意解决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确立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原则。第二,应当在我国刑法中规定引渡和司法协助等条款。第三,在我国刑法中设立相应的国际犯罪。

  二、高铭暄关于修改1979年刑法典的观点

  在立法方式上,高铭暄教授认为应当继续坚持多样化的原则,除在必要时全面修改刑法典以外,在平时注意针对需要而分别采取制定单行刑事法律、制定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条款以及发布刑法修正案等多种立法形式对刑法进行修改和补充。

  高铭暄教授认为,刑事立法是一门高深的学问,立法技术相当重要。在全面修改刑法典时,应当在立法技术上有一个较大的改进。具体而言,刑法典无论在条文结构还是条文用语表述上都应讲究科学性,该繁则繁,该简则简,繁简得当,尽可能做到明确、具体、严谨,便于实际应用。

  关于刑罚体系和刑罚制度,高铭暄教授认为,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第二,增设资格刑。第三,逐步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第四,将坦白罪行规定为法定可以从轻的情节。

  高铭暄教授主张对死刑应该一分为二:既要看到它作为专政工具的凌厉作用,决不能妄加废除;又要看到它的作用是有限的、相对的,适用一定要慎之又慎,只对极少数罪大恶极、实在非动用这种极刑不可的才动用。总之,还是要贯彻坚持少杀、严禁滥杀、防止错杀的政策,把死刑的适用最大限度地加以缩减和限制。

  1997年刑法典将高铭暄教授的真知灼见广为吸纳。修订后的刑法典是一部较全面、有深度的刑法典,其中高铭暄教授的立法理论和建言,功不可没。

  三、高铭暄关于1997刑法典的立法思想

  在新刑法典颁行之后,高铭暄教授一如既往地强调,制定刑法一定要立足于本国的实际,只有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实事求是原则,才能使制定的法律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对于修改补充刑法典,高铭暄教授一直主张最好是采取修正案的形式,新刑法典颁行后,他继续坚持这一主张。如此做法,将使我国这部统一的刑法典不断完善,松柏常青。

  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立法,高铭暄教授认为存在以下不足之处:其一,刑法第17条第2款对相对责任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应负刑事责任的范围不合理,以至于比本条列举之罪的危害程度更甚或大体相当的犯罪未能纳入。其二,对未成犯从宽处罚的原则应作进一步的明确,并在相应的制度中作落实性规定。

  单位犯罪是高铭暄教授关注较多的问题之一。他认为,在未来中国的刑法中,对单位犯罪应一律采取双罚制。对刑法中的单罚制的单位犯罪可直截了当地规定为自然人犯罪。

  2006年,高铭暄教授曾表示:“目前,我最大的一个工程就是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这本书。我这辈子基本上参与了新中国所有刑事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活动,刑法中有我的贡献,所以,我希望把我的刑事立法思想和感想写进这本书中。”


  王作富:刑法立法思想要览

   胡云腾 刘科

  王作富教授是我国当代著名刑法学家、新中国刑法学的主要奠基人和开拓者之一。他50余年来一直致力于中国刑事法治建设,在法学教育、学术研究、推动立法和服务司法等方面都取得了突出成绩。

  一、关于刑法立法宏观问题的基本思想

  关于刑法立法与犯罪规律的关系,王作富教授认为,立法者在刑事立法中不应孤立地看待犯罪发展变化的状况,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和变革、道德观念的变化,迅速的都市化、工业化,科技发展等与犯罪之间存在着一种规律性的联系,只有认识并把握这种规律性的联系,才能使立法真正适时、科学,才能最有效地发挥刑法预防和打击犯罪的功效。

  刑法立法体制的完善是使刑事立法达到新的高度的法律保证。王作富教授认为,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主要是:其一,建立刑事立法标准法,对制定、修改、补充刑法等立法活动的权限、立法解释的内容、授权立法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其二,制定统一的刑法立法预测和规划。其三,建立刑法立法备案审查制度。关于刑罚的功能,王作富教授认为,刑罚的总体功能是预防和打击犯罪,在刑法立法中应将两者有机地统一起来。

  二、关于修改1979年刑法典的若干思想

  我国1979年刑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刑法典。王作富教授不但参加了该部刑法典的起草工作,还参加了该法典通过之后的一系列修改完善工作。在参与立法活动的过程中,王作富教授一向关注1979年刑法典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其中部分内容被立法机关采纳,成为1997年修订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王作富教授在国内较早地对死刑问题进行了研究,他认为,死刑应否废除,取决于各国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和历史的条件。我们国家历来主张,不废除死刑,但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

  在人类社会已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的今天,如何强化刑法保护科技进步的功能?王作富教授认为,应当树立公正与效益价值观,并以之引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活动,建立起一整套严格保护科技成果的法律规范,同时在执法中注意保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王作富教授建议在刑法中增设“司法失职罪”。该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违背其职责义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的刑罚设置应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针对不同的危害后果设置不同的量刑幅度;设置禁止从事司法工作的资格刑。

  三、关于完善1997年刑法典的若干思想

  1997年3月14日,我国通过了全面系统修订的新刑法典。王作富教授继续关注新刑法典中存在的问题,多次撰文主张要对我国刑法中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贪污贿赂犯罪、证券犯罪等予以修改完善,并提出了具体的完善措施。

  我国1997年刑法典第180条只规定了内幕交易罪,而短线交易与内幕交易并不相同,因而,对短线交易行为无论情节多么严重,也

  由于刑法缺乏相应的刑事责任规定,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王作富教授认为,这是立法的一大缺漏。因此,我国刑法有必要增设短线交易罪。

  加入WTO以后,TRIPS协议的有关规定与我国刑法中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规定之间的关系引起国内外广泛关注。其中在侵犯商标权的犯罪方面,王作富教授认为,应当进行以下完善:扩大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行为范围,增设反向假冒商标罪,明文规定假冒注册服务商标行为为犯罪。

  关于贿赂犯罪的立法,王作富教授认为,我国受贿犯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和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范围较窄,不利于惩治近年来越来越严重的既非国家工作人员、也非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实施的受贿行为,因此,应当扩大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

  王作富教授认为,虽然我国刑法中职务犯罪可判死刑的罪种只有2个,即贪污罪和受贿罪,但无论是从刑罚设置的正当性还是从死刑适用的世界发展趋势来看,均有认真反思和检讨的必要。

  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王作富教授认为,这一主体要件过于狭窄,王作富教授建议,取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限制,代之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


  青春有涯师范无疆


  现代刑事法治在现代化法治国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我国社会主义刑事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几代刑法专家学者付出了他们毕生的心血。高铭暄教授、王作富教授是老一辈刑法学家中的佼佼者。两位先生均出生于1928年,是新中国培养的第一代刑法学家。他们自上世纪50年代初研究生毕业后就联袂执教于刑法学坛,迄今已达55载,他们的人生之旅也已接近80春秋。55年间,他们怀着对国家法学教育事业的忠诚和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坚定信念,在我国法学教育的园林里辛勤耕耘,精诚协作,桃李天下,贡献卓越,从而成为我国刑法学界公认的学术大师。他们的道德文章和学术友谊,他们对年轻一代的扶持培养,以及他们与全国刑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广泛而友好的交往,在我国法学界、法律实务界传为佳话。

  参与刑法立法和进行刑法立法研究是两位先生学术生涯的重要组成部分。两位先生参与了我国1979年和1997年两部刑法典及诸多刑法立法文件的研拟创制工作,高铭暄教授更是自始至终参与我国1979年刑法典的惟一的学者,两位先生发表了大量有关刑法立法问题的论著。他们有关刑法立法的学术见解受到国家立法机关的充分重视,他们对国家刑法立法的学术贡献受到国家立法机关的高度赞扬,以他们为代表的老一辈刑法学家的刑法立法思想是我国刑法建设事业的宝贵财富。

  我们以学术活动的形式恭贺高铭暄、王作富教授的人生之旅和学术事业,有一个重要的意义,就是我们也想藉此弘扬两位先生崇尚理论联系实际、关注刑事法治现实问题的学术研究之风。众所周知,这是两位先生学术研究的鲜明特色,是两位先生对弟子教诲和影响至深至远的方面,也是两位先生对我国刑法学和刑事法治事业的重要贡献之一。我国刑法学界多年来的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中理论联系实际、关注刑事法治现实问题的学风始终占主导地位,从而对刑事法治建设大有裨益,这与高铭暄教授、王作富教授对此学风的大力提倡与积极推动是分不开的,也和其他老一辈刑法学家分不开的。

  最后,我衷心祝愿高铭暄教授、王作富教授和其他老一辈刑法学家健康长寿,学术事业之树常青!祝愿国家的刑法现代化建设暨刑事法治、刑事法学事业兴旺发达,不断创造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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