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先秦时期的法制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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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内容

  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一)内容

  西周所处的历史背景已不同于商,西周统治者在继续继承“君权神授”思想的同时,又对这一理论进行重大修改和补充,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

  1.背景:为谋求长治久安,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同时,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2.“天”涵义与“以德配天”:这里的天仍是夏商以来一直尊奉的“上天”,但周初统治者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

  3.“德”的要求: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具体要求:统治者要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4.“明德慎罚”: 在这种“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具体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

  (1)要求: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

  (2)具体要求:“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

  (3)“德教”的具体内容就是“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二)影响

  1.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的基本政治和基本的治国方针;

  2.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代商的理论问题,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

  3.这种法律思想的形成,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

  4.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

  5.使这一思想深深扎根于中国政治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先秦法制的主要内容

  (一)出礼入刑

  1. 礼的内容与性质

  (1)礼的概念:指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2)礼的起源: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

  (3)礼的发展:商、周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尤其周朝,礼制的内容和规模都有了空前的发展,调整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4)礼的含义:

  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亲亲”即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

  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西周时期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五礼”:吉礼(祭祀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兵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

  (5)礼的法律性质: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因为:

  第一,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第二,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2.“礼”与“刑”的关系

  (1)“出礼入刑”的关系: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二者的联系在于,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凡是礼所不容的,就是刑所禁止的;凡是合于礼的,也必然是刑所不禁的。二者的区别在于,首先,礼是积极的正面规范,刑则是消极的制裁,礼是事先的预防,刑是事后的惩罚,刑的运用以礼为准则,礼约束靠刑来保证。其次,礼与刑二者之间不是并列的,礼是纲,刑是目,礼是中心是灵魂,指导刑的具体运用,是定罪量刑的原则和依据,而刑则是辅助手段,体现礼的精神,受礼的制约,是保证礼实施的国家强制力。其关系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说“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法律原则:在礼刑关系上有一句重要名言,即“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作为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礼不下庶人”并不是说礼对庶人没有约束力,只是强调等级差别,天子有天子的礼,诸侯有诸侯的礼,不能僭越,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也不是说贵族犯罪一律不加惩罚,只是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如“肉刑不上大夫,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等等。在实际生活中,官僚贵族犯重罪同样要加以惩罚,特别是对那些“犯上作乱”者,更是严加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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