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两汉的法律制度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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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两汉的法律制度

( 公元前 206 年~公元 220 年 )

考纲要求提示1了解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的演变;

2了解两汉法律形式、法律主要内容及特点,汉文帝废肉刑、改革刑制的意义,两汉经济立法的重大举措;

3了解汉代 “ 春秋决狱 ” 的审判特色。

核心内容速记一、两汉的法制指导思想

由于社会政治经济前后发生很大变化,汉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也相应发生很大变化,从总体上看,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

(一)汉高祖至文景时期

这一时期,是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的指导思想。黄,指传说中的黄帝;老,指老子即老聃。黄老思想的特点是 “ 无为而治 ” 。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就是 “ 轻徭薄赋 ” 、 “ 约法省刑 ” 。

(二)汉武帝以后

这一时期,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指导思想。其中心是“ 德主刑辅 ” 。

汉代 “ 德主刑辅 ” 法制指导思想的提出,原因之一是为了避免秦朝专任刑罚之失。汉统治者认为,以德礼教化为先,人有犯罪再施之以刑罚,采用刚柔相济的两手,以期稳定社会秩序,达到长治久安,巩固地主阶级专政。这反映了汉代地主阶级在立法方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因此,这一思想基本上为汉以后历代封建王朝所承袭。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汉武帝 “ 诏举贤良方正,极言纳谏之士 ” 对策。董仲舒被诏以 “ 《春秋》大一统 ” 思想应对。他认为,要建立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首先要有统一的思想,否则便无法实行统一。他提出 “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 ,建议 “ 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 ” 。董仲舒把儒家思想与阴阳家的思想结合起来,使之神秘化。他在解释 “ 德 ” 与 “ 刑 ” 的关系时,认为德为阳,刑为阴。两者关系是: “ 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 ” 也就是说 “ 德主刑辅 ” 。这种刚柔相济的治国之道,便成 为汉武帝以后汉王朝法制的指导思想。这一思想对后世历代王朝的立法影响很大。

二、两汉立法概况

(一)立法活动

1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

西汉初期立法以废除秦朝苛法酷刑为主,从而减轻了人民的负担,使百姓得以休养生息,以巩固封建政权。汉朝建立后,汉高祖命萧何参照秦律, “ 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 。《九章律》是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主要规定户籍、赋税和婚姻之事)、《兴律》(主要规定征发徭役、城防守备之事)、《厩律》(主要规定牛马畜牧和驿传之事)三章,合为九章。通常所说的汉律,主要指《九章律》。此外,还命韩信定军法,张苍作章程,叔孙通定朝仪,即《傍章》十八篇。

2武帝及西汉中后期的立法活动

汉武帝及西汉中后期立法以加强君主专制、加强中央集权为主要内容。汉武帝时期,为了加强中央集权的统治,又陆续修订旧律并颁布一些新律,如张汤制定《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作《朝律》六篇,连同上述的《九章律》和《傍章》,合计六十篇,大致奠定了汉律的规模。当时的《沈命法》, “ 腹诽之法 ” ,都以严酷著称。此外,为打击和控制诸侯王的势力,文帝时制定《酎金律》,武帝时又定《左官律》等。除律以外,西汉时期还颁布了大量诏令,作为律的补充。

3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

东汉基本上仍沿用西汉旧律。初期,由于新统治者慑于汉末农民大起义的威力,曾 “ 议省刑法 ” , “ 解王莽之繁密,还汉世之轻法 ” ,以缓和阶级矛盾。并几次颁布释放和禁止残害奴婢以及废除苛法的诏令。但到后来,法律又日渐严苛,特别是到东汉中后期,屡兴大狱,坐杀无辜,从而使本来日益尖锐的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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