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隋、唐、五代的法律制度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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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隋、唐、五代的法律制度

( 公元 581 年~公元 960 年 )

考纲要求提示 1了解隋唐时法制发展的概况,隋朝法制指导思想及隋《开皇律》的意义;

2了解唐初法制的指导思想,唐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及特点,《唐律疏议》的历史地位,以 及五代的法制特点。

核心内容速记

一、隋初法制指导思想及立法概况

(一)隋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隋初法制指导思想颇能从当时实际出发,对隋初法制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包括:

(1)取适于时,留意宽简;

(2)注重司法实践,锐意改革;

(3)严于执法,不避亲疏。

(二)隋朝的立法概况

1《开皇律》的主要内容

《开皇律》在篇章体例上继承了《北齐律》 “ 法令明审、科条简要 ” 的特色。共分为十二篇 :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删除了 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八条,徒、杖等罪一千余条。《开皇律》 的篇章体例对后世封建法典有重要影响,唐律十二篇的篇名除将盗贼篇改为 贼盗外,其余完全沿用。

《开皇律》的主要内容是:(1)优遇贵族、官员。 (2)确立 “ 十恶 ” 罪名。 (3)改革刑罚制度。《开皇律》废除了前代的鞭刑、枭首、轘裂等酷刑和孥戮相坐 之 法。确立死、流、徒、杖、笞的封建五刑制度。

《开皇律》无论在篇章体例和基本内容上, 较以前的封建法典均有显著 改进,是对秦汉律以来的法律的总结,也为唐律奠定了基础。

2《大业律》

大业三年颁行的《大业律》,分十八篇,五百条。 《大业律》早已佚失,现存资料表明,实际上它与《开皇律》基本相同。更动的要点,一是 篇名:将原来的卫禁、职制、斗讼篇分别改为卫宫、违制、斗;户婚篇分为户、婚二篇;厩 库篇分为仓库、厩牧二篇;盗贼篇分为盗、贼二篇;增加关市 、请求、告劾三篇,其余依 旧。二是刑罚有所减轻者二百余条,关于施行枷杖、决罚、讯囚的规定也轻于《开皇律》。 三是删除十恶条目。但据《唐律疏议》十恶条疏义说:《大业律》对于十恶 “ 复更刊除,十 条之内,唯存其八。 ” 即删去十恶的罪名两条,存留八条,并入其他律文,而不是将十恶罪 全部删除。 由此可见,《大业律》对《开皇律》篇名的更动,基本上是《北魏律》的复旧,是立法技术 的倒退。

二、唐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它集中体现了初唐法制指导 思想的基本精神,是唐朝开国三十多年来法制建设经验的总结。德,这里主要是指君主要以 “ 宽仁治天下 ” ;礼,主要是指以封建纲常对臣民进行教化。统 治者崇德尚礼,根据要旨在于将剥削和压迫限制在百姓可以承受的程度上,又能在伦理道德 和各种关系上严格自我约束,不致犯上作乱,以图王朝的长治久安,这才是 “ 政教之本 ” 。

(二)立法要求宽简、划一、稳定

宽是宽大,简是简约。宽大主要指立法内容方面,其基本点是轻刑,尽可能使人不致陷于犯 罪,或者犯罪后得到较轻处理。反对严刑峻法,草菅人命,轻罪重刑,或者动辄得罪,以致 人们无所适从。简约主要指立法形式方面,其基本点是简明,尽可能使百姓了解法律的内容 ,也使司法官便于掌握,反对法条烦琐、杂乱、前后重叠、彼此矛盾。

立法划一,是保证断罪量刑准确的必要前提。

唐太宗还要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从另一角度看,这又是立法划一的必要措施,同时也加强 了立法方面的中央集权。

(三)执法要求审慎

唐太宗强调办案必须严肃、慎重,审断应有证据。审慎执法,对于死刑的执行尤其慎重,是 唐初法制的一个重要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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