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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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 公元 220 年~公元 581 年 )

考纲要求提示 1了解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制指导思想的特色;

2认识这一时期法制的形式体例、内容的演变,及其对于后世法制的影响。

核心内容速记 一、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三国: “ 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

三国乘汉末之弊,战乱不止,统治者急需以法律安定社会秩序,树立自己的权威。因此,三 国统治者在肯定礼治对法制具有指导作用的同时,格外强调法律在治理乱世,拨乱反正中所 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国时期的统治者大都主张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尤其魏制定的《新律》对后世的影响颇大 。同时,统治者更主张执法从严,依法行赏罚,务使百姓相信令必行,禁必止。

(二)两晋:纳礼入律

司马氏集团格外注意以法律反映、确立和保护士族的特殊利益。于是, “ 贵贱有等,长幼有 序 ” 的儒家 “ 礼治 ” 思想成为晋代法制的指导思想。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所主张的礼律合一在 晋朝有了长足的发展。

首先,晋代统治者认为 “ 礼治 ” 是法制的灵魂。

其次,晋代统治者认为立法与执法社会效果的优劣,完全系之于礼。由于重视律之理,所以晋代的律学十分发达,律典体例、立法技巧、法律术语的解释也得到了充分的发展。

再次,晋代统治者在立法实践中 “ 纳礼入律 ” ,使礼律合一的思想得以充分体现。礼律融合 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礼律合一在晋律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如: “ 峻礼教之防, 准五服以制罪 ” ,完整地体现了礼治中的 “ 亲亲 ” 原则。因此,晋律成为中国古代社会中第 一部儒家化的法典,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三)南北朝:礼律进一步结合

南朝统治者的法制指导思想多拘守魏晋主张,因而无大建树。北朝统治者是异族入主中原, 对中原文化,尤其儒学充满兴趣。在法制方面,亦多有创建,故南北朝时 “ 中原律学,衰于 南而盛于北 ” 。北朝统治者更加注重礼对法的指导作用,注重礼与律的统一。

二、立法概况

(一)三国时期的立法概况

蜀国在刘备称帝后,诸葛亮、法正等便着手制定科条,称为《蜀科》。吴国曾制 “ 科条 ” , 并修定过科、令。但由于蜀、吴两国地处边远,政权又时时处于北方的威胁之下,所以立法 匆忙, 除针对具体情况制定一些科、令外,基本沿用汉代法律。与蜀、吴相比,魏国的立法则卓有 成效。魏明帝建国后,除作《新律》(史称《魏律》)外,还制定《州郡令》、《 尚书官令》、《军中令》、《邮传令》等。

魏明帝即位,傍采汉律制成《新律》,共十八篇。《新律》的内容较汉律更为丰富,体例更 加科学,结构更加严密,对《晋律》的制定有直接影响。与汉律相比,《新律》作了如下调 整:

(1)增加篇条,由汉律九篇增为十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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