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改革面对的产权问题思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0:37:1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摘 要:我国金融运行在长期向市场化转型过程中积累起来的不良资产和金融风险已日趋显现,深化金融改革已成为大多数人的共识,金融改革的重要方向是明晰产权制度,但对于产权的确切定义和我国目前金融体系的产权制度安排缺乏深入的研究,目前提出的解决办法是通过股份制改造,建立民营银行来改进金融体系产权结构,但笔者认为,单纯形式上的改制,如没有配套的产权保护机制和与之相关的经济法规,无法达到改善银行治理结构的效果,必须在完善的产权保护机制下,强调股东的控制权,使经营活动受到具体的排他性、独立性和绝对性的财产所有权约束,才能建立真正的商业银行体系。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中国的金融改革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历程中的重要环节。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金融改革不断深化,已经完成了由单一银行垄断所有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的职能的垄断银行(即原来的中国人民银行)体制向中央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证券,保险,信托等门类齐全的金融体系的过渡。中国经济的货币化、金融化进程得到了迅猛的推进,金融在实现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方面正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在充分肯定金融改革成果的同时,金融体系在长期向市场化转型过程中积累起来的问题和矛盾也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率过高,银行经营效率低下,金融风险隐患很多。在宏观经济整体表现良好的同时,金融体系却仍然在为如何加强金融监管,化解金融风险,解决不良贷款等问题所困扰。20%以上的不良贷款、近200万的金融从业人员和极低的劳动生产率,都在呼唤着对金融体系的改革深化。不少的专家学者也开出了各式各样的药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认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存在产权不清晰、权责不明确、政企不分开、管理不科学的弊端。二是金融资源过度向国有企业倾斜,70%的贷款投向国有企业,但70%的新增利税却来自非国有经济。三是政府对银行的干预,政府多年来赋予了商业银行一定的调控职能,使地方政府有了干预银行信贷的理由。但归结来说,都把银行体系的产权结构当作问题的症结所在,所开出的药方也主要在通过公司化改造、股份化改造、改善产权结构或引入民间资本来使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发生变化,达到改善银行经营效益的目的。

是否完成股份制改造,完成产权结构调整,就能解决我国银行业存在的问题呢?现行银行体制的问题究竟出在那里。本文试图通过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对其进行分析。

一、产权是什么
在谈到国有银行的弊端时,产权问题往往作为第一或主要的原因,一说起来就是产权不明晰是造成经营不善的根本原因。但是现在对产权的理解往往过于狭隘。在大多数人眼里,同时也是西方古典自由主义和正统经济学的传统观点,产权就是财产的归属,是对商品或劳务的某种自然权利,或者具体点说是当作那些商品本身。现在一些学者在讨论产权问题时,也往往局限于此。而实际上按照制度经济学的定义,并且也为更多的经济学者认同的产权的概念是:"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物品的使用权利"。在这里,经济物品可以是有形的,如土地、厂房、计算机、衣服等,也可以是无形的,如思想、信息、时间等。重要的是,这些物品必须是稀缺的,非稀缺物品不会产生"权利关系"。而强制实施是指这种权利关系可以是法律、法规和合约条款明确规定的,也可以是道德规范和约定俗成的。产权是授予特别个人某种权威的办法,利用这种权威,个人可以从不被禁止的使用方法中,选择任意一种对特定物品的使用方式。显然,产权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制度规则,是形成并确认人们对资产行使权利的方式。经济学意义上的产权与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并不属于完全等同的概念。前者比后者要宽泛的多。事实上,法律既不是产权存在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法律是随着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原始社会没有国家和法律,但却不能说原始社会不存在产权。在任何社会,由法律规定和明确解释的权利只是一部分,甚至是一小部分,产权还要由社会的文化、习俗、伦理道德等支撑和维系。法律只能对产权作出原则性的规定,这些规定与社会通行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等一起构成一个社会的基本产权制度。经济学所要研究的应该是存在的合法权利,而不是所有者的合法权利。

因此,我们在研究产权时,必须关注和强调的应该是事实上的产权,即社会中相互交往的人们事实上达成的权利安排和结构。关注的焦点应该是产权的实施和控制方面。新制度经济学常常举的一个例子就是假定某人(或某国)对一定范围的海域(包括海域内的各种资源)拥有法律上的所有权。从法律的观点看,他的所有权是清楚无误、界定明确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同时拥有完备的事实上的所有权。由于海底的鱼可以四处游动,也许本来属于这人所有的海鱼会游到别人的海域而成为别人的捕捞物,或者主人不注意时别人也会跑过来在其海域捕捞一通。如果主人无法阻止这些行为或者阻止这些行为的费用非常高昂,那么其法律所有权将被严重削弱。。只有主人发明或使用了一项技术(如浮箱养殖)使海鱼游动的范围不会超出他的海域,他对这片海域的产权才是明确的。这个例子说明了事实上的产权与产权主体排斥他人侵蚀染指其资源收益的程度密切相关。

此外,与产权的定义相通的观点还有,产权不仅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于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尽管产权与物相关,产权束常常附着在一种有形或无形的物品与服务上,.而且正是物的效用,物产生效用的能力及由于物的稀缺而诱发的竞争性使用才引起了对物的产权关系的安排,但是,一种产权不简单的是一种物品,不是简单的物资活动,而是抽象的社会关系。产权安排确定了每个人相应于物时的行为规范,每个人在与其他人交往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或者承担不遵守的成本。因此,一个社会通行的产权制度是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成员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的经济和社会关系。这一定义确定了产权的本质。只有在相互交往的人类社会中,人们才必须相互尊重产权。"所有权是道德之神"(孟德斯鸠,1748年)。一个社会如果没有产权,也就意味着个人没有约束,个人的自利行为所带来的必然不是亚当.斯密所描述的社会福利最大化,而是使社会坠人"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

产权的实质是一套激励和约束机制。产权包括一个人或其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它构成了个人的选择集,个人就是根据社会安排给他的权利权衡成本和收益之后采取行动。产权会影响和激励行为,这是产权的一个基本功能。当产权没有明确界定时,个人就无法形成与他人交易的合理预期,"外部性","搭便车"等行为就难以避免。同样,当有了产权却得不到有力保障时,就没有积累和保护资源的激励,浪费和破坏性行为就会产生。从产权的英文(noperty Rights)是复数来看,它代表一束权利,是关于财产的各种权利的一种权利结构体系。产权束可以作无穷的划分。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转让权,剩余索取权,继承权以及逃避灾难,要求履行契约,阻止他人侵犯的权利等,都是产权束这一向量中的组成元素,完整的产权应包含上述各项权利。但在产权权利束中如何划分其中所包含的权利结构,却无定论。许多新制度经济学学家认为:一项资产上的完备的产权一般包括:(1)使用权;(2)收益权;(3)让度权。其中,让度权是产权最根本的组成因素。

二、中国银行体系的产权归属

那么,中国银行体系面对的是一种什么样的产权制度安排呢?很明确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面对的是"公有金融产权结构",从法律角度来讲,国有银行的财产权是明晰的,无论是物权还是债权,都可以明确其法律归属,即国家。现在所说的产权不明晰,实质上应该是有效产权的不明晰。名义上使用权、收益权和让度权都属于国家,在理论上这些产权由国家占有,国家再按可接受的政治程序来决定谁可以使用或不能使用这些权利,但国家作为一个抽象的主体必须通过其代理主体政府来实现其产权要求。因此产权的归属实际上是政府。政府对国有银行行使产权对应的相关权利时又必须通过国有银行的各级分支机构作为代理机构来实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银行制度发生的变革中,对这块公有金融产权的结构安排不外表现在"两个层次的分解"。

  即纵向分解和横向分解,其中纵向分解是国家各银行的派出性分设,银行按照部(副部),局(副局),处(副处),科,股等与政府官员相对应的级别来设立总行,分行,中心支行,支行,办事处,储蓄所。银行经理人的身份在更大程度上是政府官员的身份。横向分解就是分行,中心支行,支行按照省,市(地区),县的行政区划设立。经纵向分解的金融产权同时纳入地区分权构架。这种"条块结合"的金融产权的安排的特征是:(1)国家是金融产权的所有者,代表国家的政府在一个金字塔式的行政系统下管理银行,监控、组织银行的制度创新,主观上要求下级政府或非政府主体不利用上级授权去谋取自身利益而使制度发生变形。(2)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介入了金融体制结构和金融资源的配置过程;(3)银行自身的产权规则已在一定程度上引入,经济市场化也在进一步推进,但国有银行的制度框架决定了银行的运营只能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行政系统的双重约束下开展。银行自身并不是明确的产权主体。而这种制度构架下,银行本身机构的管理者面对的是典型的委托-代理问题(principal-agent prob-lem)。在这种机制下,金融部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构成了多方博弈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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