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重点法条解读(19)——分则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29:3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重点法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 有有毒 、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114、143、150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于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或者销售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即成立本罪既遂。这是本节几个具体犯罪中惟一的一个行为犯。
2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即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如果仅仅是不符合 卫生标准的食品,则不构成本罪而应为第143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3注意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
(1)主体范围不同,后者一般仅为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投毒罪主体;
(2)主观目的不同,前者是为牟利;
(3)应特别注意,行为人过失在食物掺有有毒物质,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重点法条】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 条规定 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141条。

【意思分解】
1本条的内容实属本节的总则性规定,明确了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第141条至 第148条的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罪之间的关系。从刑法理论上讲,第140条与第141条至第148条是一种法条竞合关系;第140条是一般性规定,第141条至第148条等8个条文是特殊性规定。
2生产、销售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特定伪劣商品,同时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即同 时构成第140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第141条至第148条各该条的犯罪时,应遵循重法
优于轻法的原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销售金 额达5万元以上时,则应直接以第140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

第二节 走私罪

【重点法条】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157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走私行为因走私的对象不同而分为若干不同的罪名。同时,本条1、2 、3款规定的具体犯罪的构成都没有数量、情节的限制,即均为行为犯。
2在第1款规定的走私武器、弹药罪与走私核材料罪中,应当注意如果是走私核武器的行为 应当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即走私核材料罪不应包括走私核武器的行为方式。
3第2款的走私文物罪与走私贵重金属罪中,该走私行为与其他走私犯罪中的走私行为有所 不同,其仅限于非法出口(境)的行为,而不包括进口的行为,即走私文物与走私贵重金属的行为是一种单向而非双向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将境外的文物、珍重金属擅自带入国(境)内的,有可能构成第153条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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