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重点法条解读(16)——分则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29:4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重点法条】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 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294条;《刑法修正案(三)》第4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首先,明确“恐怖活动组织”是构成本罪 的核心要素,恐怖活动组织既不同于一般的有组织犯罪,也不同于第294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次,不仅组织、领导的首要分子可以构成本罪,而且其他参加者也可构成。
2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去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恐怖犯罪活动的,应数罪并罚,即以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爆炸罪、绑架罪等罪并罚(虽然它们之间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似乎可视为牵连犯,但不适用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
3《刑法修正案(三)》增加了第120条之一,即规定资助恐怖组织或者恐怖活动的行为, 应当定“资助恐怖活动罪”。

【重点法条】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相关法条】 《刑法》第9、116、123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劫持航空器罪。这是一种十分严重的犯罪,其法定刑可以说是刑法分则中具体罪名中最高的罪名之一,劫持航空器罪也是一种国际性犯罪,因此可以适用《刑法》第 9条规定的普遍管辖原则。
2劫持航空器罪的对象必须是已在飞行中的或者使用中的航空器。劫持实际上就是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控制航空器的航向(注意劫持不是抢劫)。
3本条中有一个绝对性死刑的规定,即劫持航空器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航空器 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而没有选择的余地。这种绝对性法定刑在刑法分则中是比较少有的。
4注意本罪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目的以 及行为方式等。劫持航空器的犯罪目的是特定的,即强行控制、支配航空器的航向。

【重点法条】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128条;200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与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2对于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私藏枪支、弹药罪以及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三者的区分 ,上述司法解释的第8条明确解释了“非法储存”、“非法持有”与“私藏”的界限——不是从量上而是从行为方式上进行界定:所谓“非法储存”是指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而“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这表明,三种罪行不是从数量上区别的,而是从行为方式上进行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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