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重点法条解读(11)——总则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29:5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重点法条】
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 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相关法条】 《刑法》第82条;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6月29日《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362条。

【意思分解】
1对犯罪分子的减刑,执行机关行使减刑建议权,而由人民法院行使减刑决定权,且中级 以上人民法院才有审理减刑案件的管辖权,并以合议庭的形式进行审理。
2关于减刑案件的审理权限划分,《刑诉解释》第362条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即死缓犯、 无期徒刑犯的减刑,应当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而有期徒刑犯、拘役犯、管制犯、缓刑犯的减刑,则应由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3假释的适用程序同上述规定完全相同。

第七节 假释
【重点法条】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 犯罪 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9月25日《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0月28日《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意思分解】
1关于假释适用的对象条件,仅适用于无期徒刑犯与有期徒刑犯(包括原判为死刑缓期执行 2年后被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者),但有二个禁止性的对象:一是累犯,二是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但对于 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否仍要遵循本禁止性规定、可否适用假释问题,则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之规定,可以适用假释。
2假释适用的实质条件同减刑、缓刑的适用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必须是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这一点同减刑相一致),同时要求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点与缓刑相一致)。
3假释适用的时间条件是必须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即无期徒刑犯实际执行10年以上、有 期徒刑犯实际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者,方可适用假释,但具有特殊情况的(因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需要),也可以不受该最低实际执行期限限制,但必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原判为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后,依法适用假释时,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的规定,为14年。
5假释适用的程序、审理权限完全同减刑的适用一致。
【重点法条】
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 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77、84条。

【意思分解】
1撤销假释的三种法定情形:一是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二是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有 漏罪;三是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在前二种情形下,不仅要撤销假释,还要适用数罪并罚,在第三种情形下,直接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在这三种情形下,已经过的考验期限均不视为已执行过的刑期。
2只要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不论该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不论何种性质、严重 程度的高低,也不论该“新罪”被何时发现,都应撤销假释。但适用数罪并罚时,如果该“ 新罪”是在犯罪之后很久才被发现的,应当遵循《刑法》第87条追诉时效的规定,考虑该“ 新罪”是否超过追诉时效。发现“新罪”而进行并罚,应适用《刑法》第71条规定的“先减后并”规则。
3如果是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而需要撤销假释的,要求该“漏罪”必须是在假释考验期间被发现。适用数罪并罚,仍需要考虑“漏罪”是否超过追诉时效。
4关于本法条第3款规定撤销假释的法定情形之内涵,同《刑法》第84条的规定内容基本上 相对应、相一致。同时,这种违规行为原则上并不要求必须是情节严重才撤销假释,即只要有违规行为,又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原则上都应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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