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重点法条解读(9)——总则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30:1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重点法条】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78条;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6日《关于处理自 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意思分解】
1立功的形式要件,《刑法》第68条规定了两个条件,《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增补了三个,共计5个条件:一是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二是提供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三是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四是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逃犯;五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2立功的实质要件或者说效果要件应当是内容真实、有效,必须经查证属实。
3重大立功的标准,应当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之规定,以因行为人立功表现而被惩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该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4立功者的处罚原则具有层次性:第一层次是一般立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 层次是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层次是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不要混淆】
本条的立功属于量刑制度方面的立功,不要与《刑法》第78条的立功相混淆,后者属于行刑 制度方面的立功。前者的法律后果是在刑罚裁量时可以从宽处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后者的法律后果是在刑罚执行期间可以获得减刑、甚至假释的奖励。

第四节 数罪并罚
【重点法条】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 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相关法条】 《刑法》第70~71条。

【意思分解】
1本条所体现的数罪并罚原则(方法)有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吸收原则。吸收原则适 用于其中一罪以上(包括一罪)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时;限制加重原则适用于数罪的刑罚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时;并科原则适用于判有附加刑时。
2本条规定的是数罪并罚的一般情形与基本方法是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对于判 决宣告后刑罚执行期间的并罚方法,《刑法》第70条、71条作了规定,分别适用“先并(加) 后减”与“先减后并(加)”的方法,这两种方法区别点在于所发现的犯罪是漏罪还是新罪, 如果是漏罪(即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而未被判决的犯罪),应适用“先并后减”的并罚方法;如果是新罪(即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期间的犯罪),应该适用“先减后并”的并罚方法。

第五节 缓刑
【重点法条】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相关法条】 《刑法》第74、449条。

【意思分解】
1适用缓刑的条件:一是对象条件,对象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 是实质条件(根本条件),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三是禁止性条件,即犯罪分子不得为累犯。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遵守有关规定,考验期满后就不再执行原判刑罚。但应注意的是,这仅是针对主刑而言,如果犯罪分子同时被判附加刑的,则附加刑并不因此而免除,而是依法“仍须执行”。
3注意区别于《刑法》第449条所规定的一种特殊缓刑制度,即战时缓刑制度。战时缓刑制 度在遵循《刑法》第72条、第74条关于一般缓刑的基本条件的同时,还具有适用时间、对象的特定性,即仅在战争时适用于军人,其效果是,如果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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