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刑法法条串讲(十一)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25:2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讲解】本条规定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罪。
1.注意构成本罪的条件只能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商标权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不是同一种商品的不能构成本罪。
2.现实中经常出现的情况就是一个人制造了假冒伪劣商品,又贴上了别人的著名商标,这时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两个罪,但这两个罪属于牵连关系,仍然是择一重罪处罚,不能数罪并罚。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讲解】本条规定的是侵犯著作权罪。
1.要牢记本条的4种行为方式,尤其是第4种,司法考试经常在此处出题。
2.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本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又实施了第218条的销售该侵权复制品行为的,只能定侵犯著作权罪,不实行数罪并罚。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本条的侵权行为,又实施了销售其他侵权复制品的行为并构成犯罪的,要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讲解】本条规定的是侵犯商业秘密罪。
1.本条要掌握侵权的几种形式,尤其要注意行为人盗窃他人的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也应当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不能仅仅根据他所采用的手段而定盗窃罪。
2.注意本条有个要点,即结果要件,就是“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换句话说,如果给权利人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即便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也不能构成犯罪,只能构成侵权。

第二百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讲解】本条规定的是虚假广告罪。对本罪的考查最可能在选择题中出现,让考生分辨一个行为的性质。注意一个人为了推销商品而作虚假广告的,就能构成本罪。如果仅仅是为了骗取他人的钱财而采用广告的形式的,就不构成本罪,这时要定诈骗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可以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构成。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讲解】本条是合同诈骗罪。
1.合同诈骗很复杂,只要记住本条规定的合同诈骗四种行为,了解什么是合同诈骗即可。
2.区别某种具体的诈骗与一般的民事欺诈,要注意看是否有法律规定的具体行为,有刑法规定的行为一般就可以推定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除非有相反的情况,确实不想据为己有的,按民事欺诈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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