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刑法法条串讲(十)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25:3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讲解】
1.本条规定的持有、使用假币罪,行为人只有在明知是假币却仍然持有、使用的情形下才能构成这个罪,如果一个人根本就不知道他持有的钱币是假的,那么即使他拿去使用了,也不能构成犯罪。
2.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4月20日《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为人购买假币后又使用的,仅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但要从重处罚。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分别构成出售、运输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讲解】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2款规定的是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
1如果行为人是为了吸收公众存款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就构成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牵连犯,要根据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2.注意《刑法修正案》对本条所作的修改:对于第1款规定,修正案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进一步明确“其他金融机构”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紧急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对于第2款规定,修正案也进一步明确“其他金融机构许可证”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紧急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讲解】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注意本罪与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的关系。现实中,行为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目的就是为了用这些票证从事诈骗活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没有明确的特殊规定的,应该根据牵连犯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本条第2款规定的是妨碍信用卡管理罪,是2005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新增加的条款。应注意本罪的几个表现形式。


相关文章


法理学:法的演进 法系
法理学:法与道德、国家、政策、经济 法与道德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刑法法条串讲(十一)
法理学:法与道德、国家、政策、经济 法与国家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刑法法条串讲(十)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刑法法条串讲(十四)
法理学:法与道德、国家、政策、经济 法与政策
法理学:法的演进 法的发展
法理学:法与道德、国家、政策、经济 法与经济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