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刑法法条串讲(一)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27:2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刑法学
【导读】本辅导“重点法条”含义有两种:其一是从内容或考点角度讲的,该法条涉及的内容在考试中出题频率较高,如未遂犯、共犯的规定,这是真正意义上的重点法条;其二是从学习方法的角度讲的,该法条出题频率并不高,但仅仅简单掌握该法条就足以应付有关问题,如有关经济犯罪的具体规定。
在选定“重点法条”时存在两难问题:真正意义的重点法条,仅仅掌握法条本身并不管用,还需要掌握法条之外的相关内容,如对于共同犯罪、犯罪未遂、盗窃罪、诈骗罪的掌握,仅仅知道法条毫无用处,需要进一步的学习和理解。还有一些法条,规定得很具体,但仅仅掌握到法条字面程度就足够了。它们出现的频率并不高,只是从提高学习效率的意义上是“重点法条”,或者说,从法条角度掌握知识比较容易。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
【讲解】
1.本条是关于刑法空间效力的规定。刑法的效力范围是刑法适用的前提条件,只有在刑法的效力范围内发生了犯罪行为才能考虑到刑法的适用。我国《刑法》的第6、7、8、9条规定了刑法适用的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与普遍管辖原则。属地原则是首要原则,考虑刑法是否适用时首先要遵从属地原则,属地原则不能解决问题时再考虑适用其他原则。
2.注意有些情况下即使已经符合这些原则性的规定,但如果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也不能适用我国刑法处理犯罪问题。如本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那么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的,就不能直接适用我们国家的刑法进行处罚。法律的特别规定还包括在港澳特区犯罪的和民族自治地方有特别规定的。
3.本条第2款是一个特殊规定,说明在犯罪发生时,即使这些可以移动的船舶或航空器正在国外,对于这些犯罪行为也应该适用我国的刑法进行处理。这一条通常被称为是领土的自然延伸条款,但要注意此处的延伸只包括船舶和航空器,不包括国际列车。
4注意“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不仅包括本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或结果发生在境内的情形,也包括境外人员唆使他人在中国犯罪的行为或结果发生在境内的情形。2004年的司法考试就涉及到了这个问题(2004卷二56题A项)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讲解】 本条规定了刑法效力的属人原则。
要注意普通公民在国外犯罪的,原则上要适用我国刑法追究责任,罪行较轻的可以不予追究,但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是负有特殊责任的人,对他们应该严格要求,所以他们在国外犯罪的,不管罪的轻重都要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提示】2004年司法考试第二卷56题就考查了属人原则的问题。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讲解】
1.此条涉及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体现了我国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也就是说对于一个犯罪行为,首先要考虑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即旧法,只有当新法对这一行为处刑比较轻或者根本就不认为是犯罪的,才要适用新法。至于哪个法律处刑较轻只能通过比较新法和旧法法定刑的轻重来判断。
2.千万要注意,所谓法律的溯及力问题只是针对还没有经过法院裁判的人和行为来讲的,对于已经法院判处刑罚的罪犯,不管法律如何变化,也不能再依据新法重新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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