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学习指导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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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一、宪法基本理论

·难点
(-)宪法的词源及定义
宪法,英文为Constitution,德文为Verfassang,拉丁语为Constitutio,古代的中国和西方都曾有“宪法”这一词语,西方语言中英文Constitution最能说明问题,它来源于拉丁语Constitutio,Constitutio意为组织、规定、确立、敕令等;在中国古籍中“宪”或“宪法”有两种含义,一是作名词指称一般的法律、法度,二是作动词指颁布法律。
在今天,宪法的概念可表述为:宪法是规定民主国家根本制度的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二)资本主义宪法的发展
资本主义宪法的发展经历了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和帝国主义时期两个阶段。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资本主义宪法普遍确认了“主权在民”的原则,承认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主权在民”的具体体现就是资产阶级的普选制和议会制;确认以财产权为核心的基本人权,确认了法治原则,确立了宪法和法律在国家生活中的权威,借以反对专制统治者的个人专横、等级特权和滥施刑罚,并保障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法治原则确认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国家应保障其实现。法制原则的实质就是要求依法办事,禁止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从事法律未明确授权的行为。确认了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原则,协调了资产阶级的内部关系,为防止政权蜕化为个人专制独裁起到一定作用。总之,这一时期的资本主义宪法确认并巩固了资本主义的政治经济制度,适应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发展的客观需要,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资本主义进入帝国主义阶段后,由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出现,资本主义宪法的内容比以前有了很大的改变。首先,宪法反映垄断资本主义的经济要求,削弱了议会民主和人民的民主权利,强化了高度集权的国家体制,行政权力增长,议会不掌握实权。其次,反映了资产阶级国家各类矛盾的尖锐化。在这一时期的宪法中,又扩大了公民的民主权利,并普遍增加了社会经济、文化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权利;健全了责任内阁制,扩大了议会民主;增加了维护世界和平、尊重国际义务、仲裁解决国际纠纷,放弃以战争和征服作为基本国策,建立了宪法保障制度。
(三)西方国家的制宪和修宪
美国为起草1787年宪法召集了“制宪会议”,法国为制定1791年宪法组成了“制宪议会”,宪法草案的通过一般要求最高立法机关的议员或者代表的特定多数,如2/3、3/4或者4/5以上同意,有的国家还要求举行全民公决,由有选举权的半数以上的选民通过;在一些联邦制国家,还要求由组成联邦的各个或者多数单位(州、邦、共和国)通过。在宪法修改方面,只有宪法规定的特定主体才可提出修改宪法的有效议案,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宪法的某些内容不得修改或者在宪法通过以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得修改宪法,如意大利宪法第139条规定:“共和政体不能成为修改的对象。”
(四)1954年宪法的主要特点和1982年宪法的基本精神
1954年宪法的主要特点是:它确认了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又从中国的现实出发在规定实现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方法和步骤上,不拘泥于某种固定的模式,反映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它以《共同纲领》为基础而产生,记载了我国人民一百多年来英勇奋斗的胜利成果,又总结了建国五年来革命和建设的经验,丰富和发展了《共同纲领》,体现了历史与现实的结合;它确认了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和社会主义建设与改造的基本路线,保证消灭剥削制度和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又规定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反映了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特点。
1982年宪法在突出体现四项基本原则的同时,还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精神:
第一,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根本保证,1982年宪法将其确定为国家的根本任务之一,并规定了各种制度和形式以保证它们的实现。
第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这是中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在,也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保证,为了实现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1982年宪法进一步完善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规定了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四,坚持改革开放,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1982年宪法一方面巩固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胜利成果,另一方面又体现了改革开放的精神,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规定了发展方向、根本任务和基本原则,为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五)三个层次的宪法分类
1.传统分类。依据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分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所谓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所谓不成文宪法,是指既有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又有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等构成,而没有统一的书面形式的宪法。依据宪法的法律效力和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的不同,分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所谓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所谓柔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英国是典型的柔性宪法国家。依据制定宪法的主体为标准,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所谓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所谓民定宪法,是指由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所谓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如法国1830年宪法等。
2.马克思主义学者的本质分类。资产阶级学者根据宪法的某些外部表现特征对宪法作分类,马克思主义学者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从实质上对宪法进行了分类;资产阶级学者的宪法分类价值在于有利于从不同的角度对宪法现象作比较分析和研究,缺陷在于局限于表象上的形式特征、回避乃至掩盖了宪法的阶级本质,从而不能揭示宪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宪法分类主要如下:根据宪法所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以及国家政权的性质,分为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列宁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的基本原理进行的分类,结果为法定的宪法与现实的宪法。
3.此外,宪法还有其他一些新的分类方法:根据宪法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分为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近代宪法是指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实行的宪法,这一时期的宪法以英国、美国和法国的宪法为代表。现代宪法是指20世纪初以来包括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宪法,主要标志是1918年社会主义的苏俄宪法和1919年资本主义的魏玛宪法。根据宪法是否具有创制性,分为原始宪法和派生宪法。原始宪法,又称他制性宪法,是指在宪法内容上具有创制性的宪法;如英国宪法、美国宪法、法国宪法及苏俄宪法内容上都具有创制性,为后来的其他国家所仿效。派生宪法,又称模仿宪法,是指模仿其他国家宪法中所规定的制度而制定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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