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岿:宪法统治时代的开始?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07:0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山东枣庄姑娘齐玉苓,也许根本不会在事前想到,她“为权利而斗争”的努力,最终引发了媒体、司法界以及学术界为之欢呼雀跃的“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尽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为此案所作被认为具有宪法意义的批复,判决齐玉苓胜诉并获得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近十万元,[1]但是,不得已以金钱赔偿为形式的司法救济,永远无法真正衡量与弥补她遭受到的人生巨大不幸。
  在为法律制度固有之不足而抚案叹息的同时,令我难以抑制地感受激动的,倒并不是此案在宪政层面上的意义,而是此案对于宪法学研究的重大贡献。宪法在司法过程中为法院所适用,对于许久以来仅仅在枯燥文本中认知宪法的国人而言,确是一个极具鼓舞力的理念和鲜活实例。可它毕竟只是迈出了走向宪政的第一步,并且,正如本文所要揭示的,这一步在宪法法理上恰当与否,是值得在欣喜之余予以严肃、认真探讨的问题。然而,无论如何,中国大陆致力于宪法领域的研究者当发现,以往他们非常羡慕西方学者得以在本国的宪法案例中找寻理论发展之实证基础,心仪西方学者与法官之间形成的有机互动及其对宪政制度演进之作用。而今,中国大陆宪法学终由齐玉苓案而得发展之大好良机,[2]若藉此兴理性之讨论,必将引宪法学研究进入一个新的时代。此是本文写作的主要动机。
  备受国人瞩目的司法文件,是于2001年7月24日公布、8月13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该决定全文如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鲁民终字第258号《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批复,乃直接针对正在审理中(二审阶段)的齐玉苓案,因涉及具体争议点而备典型之司法性质,其与最高法院另一类颇具立法色彩的司法解释迥异。并且,在当事的侵权一方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这一问题上,法院未以其他普通法律为依据而直接地、单一地适用宪法。[3]就此两点而言,司法界、学术界、媒体多称此案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4]
  无论熟谙西方宪法并以其为背景观察此案的人,是否同意它为真正意义上的宪法案件,既然上述体认已具有相当之普遍性,故不妨在此前提下,讨论法院在此案中为宪法学研究提供的经验材料,从中或可发展中国特色之宪法司法理论。当然,不无遗憾的是,以上所引《批复》内容极为简单,中国法官并未像西方同行那样,在司法文本中进行细致入微的论理。不过,由于作出该批复的法官,在内心相当重视它对于中国法治之意义,借助媒体的力量发表了也许在正式文本中阐述更为适宜的论理,[5]因而,可以通过《批复》以及这些辅助性文献来探究中国宪法司法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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