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对待宪法——违宪审查再迈步伐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07:1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完成了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简称《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修订,并通过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以进一步建立健全法规和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制度,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理论上,宪法一直被奉为人民当家作主的最高纲领文件,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法律上,2000年通过并生效的《立法法》第78条也明确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然而,一旦把目光从规范世界转移到现实生活,事实却不尽如人意。

  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实际生活中各种文件、规章甚至法律对性别、年龄、身份等不同差别的规定俯拾皆是,且至今仍然“合法”存在着;宪法列举了诸多公民基本权利,如人身自由权、受教育权等,先不论其权利的确切含义从来没有权威解释,当公民基本权利被国家执法人员侵犯时,除了法律明文提供有限的保护外,宪法对此却无能为力;随着国家立法进程的加快,立法数量的增多,立法冲突已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尤其是下位法公然违反下位法这种广义的违宪现象几近泛滥。

  宪法一方面被称为根本法和基本法,因此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可被直接实施和适用的法,另一方面,正因为它不能被直接适用且缺乏违宪追究机制,即使有关个人或部门实施了违宪行为也不会自觉大惊小怪——宪法在他们眼里只不过是一堆束之高阁的废纸。我国宪法于是陷入了名实不符的公孙龙悖论。

  所谓“根本法”,它首先必须是具有实际效力的“法”,然后才是在效力上“更高的法”。世界各国的历史都表明:要使宪法成为真正的“法”,就必须建立某种违宪审查体制。诚然,我国在这方面是“滞后”的。实际上,各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也不是一朝一日建立起来的,如1789年法国大革命后所制定的《人权宣言》直到上世纪70年代才真真正正使其中的宪法原则走入普通人的生活。对于这种“已然”的事实状态,我们固然需要检讨其成因,以汲取教训和经验,但我们要更多地是关注未来。

  《立法法》第90条规定,有关部门或个人认为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由其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显然,按照规定有审查权的机构是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而法条中提到的原本不是很明确的“工作机构”已于去年浮出了水面,即“法规审查备案室”。这是建立我国违宪审查机制所踏出的第一步。本次《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修订则进一步完善了违宪审查的启动程序,使这项工程再度迈出了更为实质性的一步。

  当然,要在我国真正建立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还任重而道远。虽然有关规定确定了违宪审查的提起主体和基本程序,但对审查机关的具体受理规则、建议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参与程序没有作出规定;在法律没有将宪法规定具体化的情况下,有关主体认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违反宪法,能否提出审查请求或者获得宪法救济同样缺乏规定;宪法第76条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的解释和监督本身的合宪性又由谁来审查?其制定的法律是否也有可能出现违宪的情况?既然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法治的基本精神是他律,那么全国人大常委也同样需要接受人民及其代表机关的监督。

  正如美国大法官马歇尔所指出:“阐明何为法律乃是司法部门的职权与责任。”由于我国的司法机关要受到人大的领导与监督,美国的普通法院审查模式不适合我国,但其有益经验值得借鉴。宪法审查应当是一项类司法工作,因此,要让宪法真正“活”起来,就必须进一步拓展宪法审查范围、改变审查模式(适用诉讼程序原则),其最终的努力方向就是在全国人大下设宪法委员会或宪法法院作为宪法监督和违宪审查的专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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