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律文书复习宝典7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2:22:2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案例二
郭×故意伤害案
犯罪嫌疑人郭×,男,28岁,广西梧州市人,系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驻贵阳办事处的聘用人员,在该办事处当保安员,住贵阳市北京路61号。2000年9月24日下午5时许,郭×在单位值班时,贵州省建设厅离休干部李××和其妻张××到该办事处找厕所,被郭×阻止,双方发生争执。在抓扯中,郭×用手将李、张二人的头部打伤,经贵阳市法医活体检验鉴定中心鉴定:李××的损伤为外伤性脑积水,系重伤;张××的损伤为多发性软组织挫伤及左耳挫伤,系轻伤。2001年3月18日犯罪嫌疑人郭×被贵阳市××区公安分局予以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经贵州省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犯罪嫌疑人郭×患有精神分裂症,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一、假设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至2001年4月10日,如果你是其代理律师李×,请为犯罪嫌疑人撰写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二、根据犯罪嫌疑人郭×患有精神分裂症之事实,以其父身份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其父郭××提出由贵阳市××区工商局干部赵××(系郭×表弟)作为保证人,为郭×取保候审作担保。
文书写作 一 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申请人:李×,贵阳市××律师事务所律师,住贵阳市××区××路××号。申请人李×系犯罪嫌疑人郭×委托律师。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解除对犯罪嫌疑人郭×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理由和法律依据
犯罪嫌疑人郭×因涉嫌故意伤害受害人李××和张××,于2001年3月18日被贵局刑事拘留,至今日为止,刑事拘留已满23天,超过法定期限9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和第75条之规定,申请贵局立即解除对犯罪嫌疑人郭×的刑事拘留。
此致
贵阳市××区公安分局
贵阳市××律师事务所(章)李 ×
2001年4月11日
【文书格式】 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请求事项

理由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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