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民事法法条串讲(八)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2: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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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讲解】 无因管理也是要注意两个内容,一个是构成要件,一个是无因管理的效力。
构成要件有三:
1.为他人管理事务,此处的事务是指有关人们生活利益的所有事项,但不包括以下事项:违法事项;不会发生债的关系的公益性的、宗教的、道德的事项;不作为的事项;须由自己办理的事项。
2.主观上有为他人牟利的意思。
3.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重点掌握主观上有为他人牟利的意思,这里面不强调客观上使他人获得了利益。
关于无因管理的效力:
管理人的义务是:
1.适当管理义务;
2.通知义务;
3.报告义务。
本人的义务是:
1.支付必要的费用及利息;
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的债务要赔;
3.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遭受的损失。
管理人管理事务违反本人的意思,但是客观上有利于本人,除了所管理的事务属于本人应尽的公益义务或履行法定的义务外,本人应当在实际所得的利益的范围内偿还管理人支出的实际费用,而不以管理人实际支出的费用为标准。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1.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①为他人管理。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③没有约定或法定义务
无因管理的效力 管理人的义务 ①适当管理的义务。②报告的义务。③通知义务。 
本人的义务〖JB({Z〗①偿还管理人为管理事务支付的必要费用及利息。〖JP〗
②清偿管理人为本人负担的必要债务。
③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的损失。〖JB)〗〖JB)〗〖JB)〗
2不当得利〖JB({Z〗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JB({〗①一方获得利益。
②他方受到损失。③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④无合法根据。〖JB)〗
〖HZ(〗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HZ)〗〖JB({〗①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及被撤销所产生的不当得利。
②履行不存在的债务所引起的不当得利。
③因合同解除产生的不当得利。
④基于受益人、受害人或第三人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⑤基于事件而产生的不当得利。〖JB)〗
〖HZ(〗不当得利的效力〖HZ)〗〖JB({〗①受益人为善意的,返还义务以现存利益为限,对已不存在的利益不负返还义务
②受益人为恶意的,返还范围是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对已不存在的利益的返还义务并不免除。
③受益人先为善意,后为恶意的,返还范围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④遗失物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的,其性质由不当得利转化为侵权,故由此引起的诉讼为侵权之诉。
第九十八条〓〖HTSS〗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九十九条〓〖HTSS〗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条〓〖HTSS〗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HTSS〗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HTSS〗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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