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重点法条解读(53)——分则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36:4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重点法条】
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 文物保 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 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条】 《刑法》第264、275、328条。

【意思分解】
1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故意损毁文物罪,第2款规定的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第3款规定的 是过失损毁文物罪。可见,损毁文物的行为,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构成犯罪(当然罪名有所不同),而损毁名胜古迹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时,才构成犯罪。
2虽然珍贵文物也是一种财物,也可以作为盗窃等侵犯财产犯罪的对象,但故意毁坏的不能定《刑法》第275条的故意毁坏财物罪,而应定故意损毁文物罪。即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对象不包括珍贵文物,本条第1款相对于第275条而言为特殊法条。
3如果行为人在盗窃文物时同时造成了文物的损毁(故意或过失),其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盗窃罪与故意损毁文物罪或过失损毁文物罪两个罪名,应按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4如果在实施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犯罪活动中,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一般过失 ),这种情形根据《刑法》第328条的规定,直接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将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情形作为该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

【重点法条】
第三百二十六条 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225、325、327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倒卖文物罪。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以牟利为目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既包括珍贵文物,也包括其他禁止经营的一般文物。所以,倒卖文物的行为也属于《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的行为,但其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更重要的是违反国家文物管理制度。因非法经营的是特定的对象,故本条相对于非法经营罪而言,为特殊法条。
2注意区分本罪与《刑法》第325条非法向外国人出售珍贵文物罪的界限。首先,二者对象 不同,本罪的对象是国家禁止经营的一切文物(包括珍贵文物与一般文物),该文物并非自己合法收藏的文物而是为了贩卖而收购的文物,这种收购行为本身也是非法的,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珍贵文物罪的对象仅限于单位或个人收藏的文物且为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出售的对象仅限于外国人。其次,主体不同,本罪是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文物的单位和个人,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珍贵文物罪主体是收藏文物的单位和个人。再次,本罪主观上必须以牟利为目的,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珍贵文物罪则无此要求。
3注意本罪与《刑法》第327条非法出售文物藏品罪的界限。在犯罪对象上,后者仅限于国 有文物藏品,在主体方面,后者只能是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具有收藏文物合法资格的国有单位,且出售的对象仅限于非国有单位或个人,主观上也不要求有牟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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