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重点法条解读(52)——分则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3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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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重点法条】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238、277、321条;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月28日 《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所谓“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是指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注意的是组织行为中包括运送被组织者非法出入国(边)境的行为,这是处理本罪与第321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关系时应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
2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行为人又非法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者人身自由的, 依法作为本罪的情节加重犯处理,而不另定非法拘禁罪。
3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有关部门检查的,依法作为本罪的情节加重犯处理,而不另定妨害公务罪。
4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行为人对被组织者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犯罪行为的,应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即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或强奸罪或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注意,如果在组织运送的过程中,过失造成被组织的人重伤、死亡的,则应依本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重点法条】
第三百一十九条 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 证件, 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318、322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骗取出境证件罪。即行为人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行为。本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上都必须是具有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目的。
2注意本罪与《刑法》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本罪实际上是组织他人偷 越国(边)境罪的一种方法行为和预备行为。两罪的犯罪构成有交叉重合之处,立法上鉴于该行为易于使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得逞,故将其规定为一个独立罪名,予以严厉惩处。行为人实施骗取出境证件的行为,只要是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无论是自己使用还是供他人使用,如果尚未实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就直接定骗取出境证件罪,而不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预备犯论处。
3注意本罪与《刑法》第322条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如前所述,本罪的构成主观方面必 须具有为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为自己偷越国(边)境使用之目的而骗取出境证件的,则该骗取出境证件行为应视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预备行为,以偷越国边境罪(预备)论处,而不再定骗取出境证件罪。

【重点法条】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238、318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即非法将那些偷越国(边)境人员送出或者接入 国(边)境的行为。本罪与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区别就在于本罪仅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而没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再者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具有非法偷越国(边)境意愿的人,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既有决意偷越国(边)境的人,也有本无偷越国(边)境意愿甚至还有被诱骗、被胁迫偷越国(边)境的人。
2如果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过程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 方法抗拒检查的,应作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结果加重犯或情节加重犯处理,而不另定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或妨害公务罪。
3如果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过程中,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 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依本条第3款的规定,应实行数罪并罚,即以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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