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重点法条解读(42)——分则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37:3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重点法条】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关法条】 《刑法》第210条第2款、224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1999年10月9日《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4月8日《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诈骗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一个最大区别就在于数额方面,由于行为人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信以为真,以致“自愿”将自己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交给行为人或放弃自己的财产权。
2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组织 和利用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的,依本条诈骗罪定罪处罚。
3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依本条诈骗罪定罪处罚。
4应注意划清本条诈骗罪与其他具体诈骗犯罪的界限(如合同诈骗罪、各种金融诈骗罪): 诈骗罪与其他各种具体诈骗犯罪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从刑法理论上讲,它们之间形成一种法条竞合关系,应以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的一般原则处理。
5上述《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了 一种较为特殊形式的诈骗罪: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较大的,以诈骗罪论处。
6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一项司法解释,注意这样的一种特殊形式的诈骗行为定性 ,即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的规定即诈骗罪定罪处罚。(由于上述司法解释主要是对刑法第375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与“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所作的解释,而该条并非我们复习过程中的重点法条,故对此司法解释中需要注意的内容在这里点明。)

【重点法条】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 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263、268~269条;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 7月15日《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抢夺罪,即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同抢劫罪一样,取得财物都具有当场性和公然性,二者根本区别在于抢夺不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人身的方法,而主要是乘被害人不备,突然夺取财物。
2注意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法定情形:一是本条第2款之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转化为 抢劫罪;二是第269条之规定,实施抢夺行为之后,为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
3注意对于抢夺过程中产生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等行为如何处理。根据上述最高人民 法院的司法解释:“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刑法理论上讲,这种情形实际上属于想象竞合犯问题。
4注意区分共同抢夺犯罪与第268条的聚众哄抢罪的界限。聚众哄抢罪指纠集多人(3人以上 )不使用暴力、胁迫等人身强制方法,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在行为方式上,聚众哄抢罪的构成侧重于“哄”,即以“哄、闹”,“哄、吵”为手段,一哄而上进行抢占。再者,聚众哄抢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只能是聚众哄抢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这些与抢夺罪共犯均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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