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重点法条解读(39)——分则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37:3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重点法条】
第二百五十九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250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破坏军婚罪。本罪只限于破坏现役军人的婚姻家庭关系,“现役军人”原则应当根据《刑法》第450条来确定其范围,即具有军籍的人员。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
2本罪行为方式与重婚罪有所不同,不仅仅包括结婚行为,还包括同居行为。
3对于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应当依第236条的强奸罪定 罪处罚。

【重点法条】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相关法条】 《刑法》第248、443、448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虐待罪。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等方法,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即仅限于行为人家庭中的成员。对非家庭成员的虐待行为,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其他虐待型的犯罪。如第248条的虐待被监管人罪、第443条的虐待部属罪、第448条的虐待俘虏罪,这些虐待型犯罪区别的根本点在于行为人与被虐待者之间的关系不同。
2虐待型犯罪中,虐待行为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残酷性,包括肉体上的痛苦与精神上 的折磨;二是经常性。因此,这种虐待性的行为往往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甚至导致死亡,对此,应该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刑法》第260条第2款规定,虐待行为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仍定虐待罪,属于虐待罪的结果加重犯。这里所说的“致人重伤”指因经常受虐待或有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而逐渐形成的重伤。如果行为出于伤害的故意,对被害人实施严重的暴力伤害行为,造成重伤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因被害人经常受虐待逐渐导致不正常死亡或引起被害人自杀死亡。如果行为人产生了杀人故意,对被害人实施了直接的杀害行为,致其当场死亡或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则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3虐待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除《刑法》第98条的限制外,本条第3款还有一个限制, 虐待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形时,不受告诉才处理的限制。即虐待罪的基本构成是告诉才处理,而虐待罪的加重构成则不是告诉才处理。

【重点法条】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条】 《刑法》第239~240条;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7月7日《关于 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拐骗儿童罪。行为人主观上一般具有为了收养(包括为自己也包括为他人) 的目的。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即不满14周岁的儿童。
2注意本罪与《刑法》第239条、240条中“偷盗婴幼儿”行为的性质界限问题。同样为“ 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如果是出于出卖的目的,则构成第240条的拐卖儿童罪,如果是出于勒索财物或将婴幼儿作为人质以满足其某种不法目的,则构成第239条的绑架罪,如果不是出于上述目的,而是为了收养等目的,则构成本条的拐骗儿童罪。
3关于婴幼儿、儿童的年龄界限问题,根据《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 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应以不满1岁的为婴儿,1岁以上不满6岁的为幼儿,6岁以上不满14岁的为儿童。同时对于《刑法》中的幼女,是指凡年龄不满14周岁的女孩均为幼女,这些对象的不同划分可能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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