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笔记第十章第一节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41:4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节 行政强制概述
行政强制的概念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及人身自由等采取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的种类
狭义的行政强制是指除了行政处罚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分为:
对财产的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拆除建筑物、变卖拍卖财物、强制转让专利权、商标权等);
对行为的强制措施(如强制许可、强制登记、强制检定等);
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如劳动教养、收容遣送、强制检疫、强制治疗、强制解毒、强制传唤、强制扣留、强制带离现场等)。
行政强制执行是现代行政强制的最基本的类型。
根据行政强制的性质和程序的阶段性,可以分为执行性强制措施和即时性强制措施两种。
执行性强制措施主要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主体为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主体本身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所确定的行政相对人的义务的实现,而采取的迫使违法拒绝履行相应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通过其他法定方式使相应义务得以实现的一种强制措施,包括直接强制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缴、强制收购、限价出售等)和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如执行罚、代执行等)两制形态。
即时性强制措施是法律赋予部分行政主体的一种紧急处置权,又称预防、制止性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等有关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免受侵害,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对某些可能或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害社会及公民个人安全的行为予以预防或制止。如强制带离现场、盘问、约束、扣留、使用警械、武器、强制隔离、强制检疫、强制治疗等都属于预防、制止性行政强制措施的范畴。“可能”和“正在”是区分是预防还是制止性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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