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习指导:范文(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2:25:1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法的基本价值主要包括自由、正义和秩序。   

秩序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必要前提,是社会发展所应追求的基本价值。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是法的目的或职能,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是法的作用,而能够指导、评价、制裁人的行为等,则是法自身的功能。但是,秩序价值仅仅是法的价值之一,它绝不是法的惟一价值,更非法的终极价值。在法的基本价值中,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需要,是法的价值的顶端,法律必须承认、尊重和维护人的自由权利。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成为位于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秩序则居于自由、正义之下,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规制。

所以,秩序应当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践踏自由、正义的法律被认为是“恶法非法”。如果片面强调秩序价值的惟一性,实际上就等于为国家的强权、暴政和统治阶级的任性寻找理论上的合法借口。因此,法的秩序价值必须与法的其他价值相协调,法律所建立和维护的秩序,应当是体现人类之道德正义,体现人权、自由和平等精神,体现公共利益和人类幸福的秩序,而不是完全背离人类终极价值和其他一般价值的纯粹专制的秩序。也就是说,任何法律和管理措施,都不能以牺牲人们的自由、平等和社会公正为代价去维持秩序。   

某市出台的交通管理新举措动机是好的,初衷是为了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但通过当地电视台播出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所引起的负面效应,却发人深思。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即要求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法律,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采取行政措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某市出台的交通管理新举措,对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行为,让公民代为收集证据,并通过媒体曝光的方式予以示证,显然于法无据,因此,不具有合法性。诚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具有自由量罚权,但这种自由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

与法律要求公民(行政相对人)行使自由权必须有一个合理的限度一样,超过了限度就不再是国家法律许可和保障的行为,反而要受到法律的禁止和限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权益的保护,既不能以牺牲公民的自由、平等和社会公正为代价去维持秩序,也不能牺牲正常的秩序去满足行政相对人无限度的自由。应当有利于或至少无害于社会和国家,应当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自由。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而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时,则应当将负面影响控制在最低限度。某市出台的交通管理新举措,由于通过当地电视台播出,不正当使用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和录像资料,侵犯了与违章行驶、停放行为无直接关联的公民隐私权、肖像权等合法权利,从而牺牲了人们的自由,损害了公民更多更重要的法益,违背了行政法治对行政行为合理性的要求,因此是不可取的。  

综上所述,当法的秩序与自由的价值发生冲突和矛盾时,法律应当坚持法的正当性优先,而不是法的秩序性优先;坚持法的道德、正义原则优先,而不是法的秩序、安全原则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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