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14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2:23:2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七节 法庭调查


 第八十八条 律师出庭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秩序,听从法庭指挥。

 第八十九条 两名以上被告人的案件有多名律师出庭的,辩护律师应按指控被告人的顺序依次就座。

 第九十条 审判长宣布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后,律师可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对合义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代为申请回避,说明理由。

 第九十一条 法庭对被告人的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核对有误,可以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

 第九十二条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当认真听取各方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并做好发问准备。

 第九十三条 辩护律师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被告人发问后,经审判长许可,可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不承认指控犯罪的,应问明情况和理由。

 第九十四条 公诉人以威胁、引诱等方式讯问被告人或提出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法庭驳回反对意见的,应服从法庭的决定。

 第九十五条 公诉人对律师的发问提出反对意见的,律师可以进行争辩。法庭支持公诉人反对意见的,律师应尊重法庭的决定,改变发问的方式。

 第九十六条 对控诉方的出庭证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二)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三)证言与其它证据的关系;
  (四)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
  (五)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六)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七)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
  (八)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九)证言前后是否有矛盾。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证人证言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控诉方通知证人名单以外的证人出庭作证的,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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