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10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2:23:4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五章 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第一节 收案
第六十三条 在被告人被提起公诉后,律师可以依法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应依照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第六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应征得被告人的同意。
第二节 审查管辖
第六十五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注意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管辖不当的,应及时提出书面管辖异议。
第三节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第六十六条 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第六十七条 律师应当认真查阅案件材料,了解分析案情。案件材料应当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等。缺少上述材料的,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

 第六十八条 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承办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调取有关材料。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承办律师应当给予协助。

 第六十九条 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应当记明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并注明案卷页数,证据材料形成的时间、地点及制作证据材料的人员。

 第七十条 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应当着重了解以下事项:
  (一)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二)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
  (三)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
  (四)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自然情况;
  (五)被害人的自然情况;
  (六)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的合法性、完备性;
  (七)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的资格、鉴定过程与方式以及鉴定结论和理由等;
  (八)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九)有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本身及证据之间的矛盾与疑点;
  (十)有关证据能否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有关情况,有无矛盾与疑点;
  (十一)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第七十一条 律师阅卷应注意的事项参见本规范第四章第二节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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