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38:4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十三章 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

行政诉讼的结案包括两个部分:一为判决,二为执行。判决是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认阶段,执行是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阶段。对这两部分内容我们应该重点把握的是判决,执行部分我们顺带提示一些重点。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判决

[考试-大纲要求]行政诉讼判决的概念与种类、行政诉讼第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再审裁判。

[内容指导]行政诉讼判决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根据所查清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对行政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结论性处理决定。行政诉讼中最重要的是一审判决。一审判决行政诉讼法规定了5种,最高人民法院新司法解释又增加了2种,共7种,包括: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赔偿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和确认判决。维持判决是人民法院通过审理,确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予以维持的判决,它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确认。

维持判决适用于以下条件:(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即指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对认定的事实定性准确,对法律、法规的引用正确;(3)符合法定程序,即指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必须以上3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作出维持判决。撤销判决是人民法院经过对案件的审查,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或全部违法,从而部分或全部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撤销判决是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否定,因而在行政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撤销判决可全部撤销,也可部分撤销,还可在判决撤销的同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撤销判决的适用条件是:(1)主要证据不足。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缺乏必要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错误地援引了法律、法规。(3)违反法定程序。指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等要求。(4)超越职权。指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超越了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实施了无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5)滥用职权。属于权力的不正当行使,主要表现有:不相关的考虑;故意延迟和不作为;不一致的解释与反复无常,同等情况不同等对待,等等。履行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行政机关负有法定职责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责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

履行判决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被告负有法定职责,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2)行政机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所谓不履行是指行政机关明确拒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而拖延履行是指行政机关不及时履行自己的职责。变更判决是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行政处罚行为显失公正,运用国家审判权直接予以改变的判决。

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享有有限的变更权,这种有限表现在变更判决的适用条件:(1)变更判决只适用于行政处罚行为,对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无权变更;(2)变更判决只适用于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行为。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提起诉讼通常有两个目的,一是免受行政行为的约束,这通过撤销判决来实现;二是具体行政行为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要求获得赔偿,这通过赔偿判决来实现。赔偿判决最好结合国家赔偿制度一并掌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是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但又不适宜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其他类型的判决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否定原告诉讼请求的一种判决形式。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一是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情形。法院在审查不作为的合法性问题时,如果认为被告行政机关并无法定的作为义务,按照《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判决形式,只能作出维持判决,但维持并未作出的行政行为是荒唐的。既然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则适当的判决形式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的情形。我国行政诉讼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法院通常无权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和判断。如果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判决形式,法院只能作出维持的判决。但维持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样存在问题,而且维持判决使行政机关无法改变其行为的不合理之处。

采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形式可以避免维持判决的不足。三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的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情形。实践中经常会有这种情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是合法的,但这种法律、法规可能因法律、国家政策变化需要宣布废止或变更,据此行政行为也需要变更或废止,因此,维持显然不妥。正确的选择是采取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四是其他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形。除上述三种情形外,不排除还有其他情况可能需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不能或不适宜作出其他类型的判决,而原告的诉讼请求又不能成立的,可以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确认判决是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违法的一种判决形式。


相关文章


非强制行政行为——现代行政法学的新范畴
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发展趋势浅析
WTO与中国行政法制度改革的几个关键问题
第十五章 国家赔偿的范围
第十三章 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
第十四章 国家赔偿概述
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程序及特殊规则
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十章行政诉讼的管辖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