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行政诉讼的管辖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3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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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

第一节 行政诉讼管辖概述

[考试-大纲要求]管辖与主管、主审的区别。

[内容指导]行政诉讼范围解决的是哪些行政行为可诉,在这个问题确定之后,诉讼制度中随之要解决的就是这个案件由谁管,即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管辖解决的是人民法院在受理行政案件上的权限分工。人民法院设置4个审级: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每一审级又根据地域的划分设置若干法院,当一个案件诉到法院,就需要在这些法院之间进行权限分工。对于管辖的把握,我们可以从管辖的种类入手。管辖的种类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为了便于大家能够具体把握行政诉讼的管辖,我们首先从宏观上将其图示如下:

[考点提示]本节考点是管辖与主管、主审的区别是什么。

第二节 级别管辖

[考试-大纲要求]掌握以下概念: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内容指导]级别管辖是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在受理行政案件上的权限分工。关于级别管辖,首先需要记住这样一个标准、两层含义即可。级别管辖的标准是一般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特殊行政案件分别由中级、高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这一标准的第一层含义是行政案件的起审点定在基层法院,因此一般行政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第二层含义就是有哪些特殊行政案件分别归中级、高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掌握了有哪些特殊行政案件之后,一般行政案件都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了解的重点应是这些特殊行政案件。

(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中级人民法院对下列特殊的行政案件拥有一审管辖权:(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相同,都是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所不同的是各自辖区的不同,分别管辖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这里有一个问题是对于“重大、复杂”的理解。根据司法实践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中的“重大、复杂”作出的解释,行政诉讼中的重大、复杂案件包括:(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考点提示]本节考点是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案件是什么,尤其是中级人民法院拥有一审管辖权的案件是什么。

第三节 地域管辖

[考试-大纲要求]掌握地域管辖的概念(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

[内容指导]地域管辖解决的是同一审级的不同法院之间在受理行政案件上的权限分工。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可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一般行政案件、按一般标准确定的管辖。地域管辖的一般标准是:行政案件原则上应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该标准包含着两层含义:首先,行政诉讼中地域管辖的确定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向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因为行政机关所在地,往往也就是原告所在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可以据此确定管辖;其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向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之所以加“最初”这一限定,是因为有些行政案件是经过行政复议的,这时客观上存在两个行政机关,需要予以明确。特殊地域管辖是指因为某种特殊因素的存在,不能完全按照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来确定,而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特殊规则确定的管辖。

具体包括以下3种:

(一)经复议的选择管辖行政案件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虽然此时的被告是复议机关,但考虑到原告与复议机关可能不在同一地域,为方便原告起诉,该案件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即此时不遵循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而是根据原告的选择确定。比如,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局对某一公民因其扰乱社会治安而给予处罚,公民对处罚不服,向北京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北京市公安局经复议后,改变了昌平区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公民仍然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此时的被告是北京市公安局,但按照一般地域管辖,要在昌平区法院起诉。由于地域上的距离,北京市公安局到昌平区法院应诉不方便,而原告也未必愿意在昌平区法院起诉,他可能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市区法院的法官素质高,愿意在北京市公安局所在地法院起诉,所以此时法律规定昌平区法院有权管辖,北京市公安局所在地法院也有权管辖,由原告选择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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