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商法(主要是公司法)、经济法的变化及复习方法1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3:08:2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今年的司法变化在整个考试中变化最大的,公司法原来224条中其中只保留了10%,在整个公司法修改中间,修改了137条,其中新增了41条,同时也删除了一些条文,这些删除的部分主要是在股份的发行和上市以及公司债券的发行,把这一部分挪到了公司法当中,这是公司法整个概况的变化。具体来说,在今年的公司法中,新增了很多的制度,比如说,首先一个比较明显的是关于一人公司的采纳,一人公司的社团性所局限要求公司两人以上,而今年的公司法首先增加了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增加了一人公司这一节。对于一人公司在考试中,这肯定是重点,请大家一定要掌握。一人公司在复习时掌握哪些方面呢?首先我们国家对一人公司设立主体的限制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第二,对一人公司中关于对它的限制,也就是说,对它的一些比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限制更加严格的一些措施,比如说它的法定资本制,它要求采取严格的法定资本制,资本一次募集到位,不得少于10万,而普通的公司首期交6000块钱就可以了。这是第一个制度。

第二,在设立制度中有一些变化。比如说设立由以前这一个核准制和准则制相结合,现在转变为了都是两类公司都采取登记制和准则主义。在设立的时候,这个资本也发生了变化,也就是说,发起人或者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也有了很大的显著变化。比如说以前我们国家的资本制度是一个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对有限责任公司是按照公司产业的不同分别规定了最低法定资本。而现在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规定最低资本是三万。这是第二个变化。 第三个变化是出资形式的变化,出资形式以前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无主形式,现在规定只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可以用货币进行计量,第二可以转让。这些都可以出资。具体到司法考试中,出资形式是要请大家关心的问题。在题目中或者是有可能在案例中会出现哪一些可以作为我们公司的出资,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第三个比较重要的制度,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制度,这个虽然说只有在公司法20条第三款简单规定了一下,可是这个制度,也是对我们国家公司法人格制度的一个重要的补充。在法人格制度中的复习中,我们要跟最高法院94年的司法解释相结合,这一点在教材中没有体现到。所以我们在考试中再讲的时候,会这把两个司法解释放在一起讲。

第四个非常重要的制度是股东代表诉讼制,股东代表诉讼,也是今年公司法中新增的一个制度,也是在以前没有的,也是一个开创性的制度。所以说,对于这些新创的制度,公司人格否认,一人公司股东代表诉讼,我们请大家一定要掌握关于法律的规定,法律的规则。除了新增制度之外,公司法的一个变化,另外一个变化的特点,对于以前一些原有的制度进行修订,比如说,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转让,以前公司法35条规定了转让的程序非常简单,而现在新公司法对它进行了一些修正和扩充。还有,比如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的时候,以前只说了要求募集设立必须是采取公开发行股份,而现在可以是私募发行和设立。这是关于公司法的法规本身的一些变化。

具体到考试-大纲中,其实今年公司法大纲无所谓什么新的变化,今年的大纲,基本上就是说一个新的创新。对公司法完全重新解读的过程,大家把今年大纲和去年大纲进行对比,就公司法这门课来说是毫无意义的。公司法之外,还包括其他的部门法。另外经济法今年中间的一个变化就是审计法的重新修订。审计法扩充了审计机关的职权,对审计法我们的奖励和题也是重新制作。
司法考试一直被称作全国第一考最难的考试,通过率比高考远远低得多,原因是难度在增加,第二,面广。虽然刚才我提到了有四个方面的变化,可是在复习的时候,除了以这个要关注的以外,别的是千万不能忽视,尤其是在商经,这几年由于在卷四中有一道公司法的案例,这个案例一般分比较大,大概在12分到15分的样子,这样的话,反而会使商经的难度降低,由于在案例中,把这个分占用了一部分,反而在选择中,这个量要小一些,这样使大家在复习的时候反而会更轻松一些,但是不存在执法今年变化的新增的制度进行解读。对于公司法来说,有一些新增的制度,由于这个新增制度在我们国家是一个开创性的,以前根本就没有采纳过,所以说,在司法实践中,还一点儿经验都没有。比如说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大家在复习的时候,在司法考试过程中,掌握这个教材和法条中间的规定就可以了。他不会出的太难,反而是对一些修订规则会出得很深。比如说出资形式,以前积累了很多考试题,真题,他把这些题稍微变一下或者是把答案变一下,有可能会出到今年来。新增的这些制度难度不会太高,但是修订的制度难度会增加。


考试肯定是要讲方法,也要有技巧而言,对于商经来说,我们以前在复习的时候强调了,引用了一句话,就是抓大放小,另外,有所为,有所不为。这个商经的法条占到了整个司法考试中间的五分之一左右。这么大的量,如果大家在短时间内复习的话,这个附带是重的。更何况考点非常分散,而且在考试过程中,难度并不大。所以对商经,公司法我们非常详细解读之外,别的法我们讲重点的部门法,第二讲重点的部门法重点的部分。就保险法来说,我们主要就是讲两大类合同。一个是财产保险合同,另外是人身保险合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间,主要是讲财产保险合同的代位求偿权,44到47条是我们要非常详细讲的部分。对于别的不足额保险,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我们主要讲的,比如同52条的保险利益,然后53条中间的年龄误保,55,56条中间的关于死亡险的一些规定,这个我们都会着重来讲,另外是关于特殊的保险制度,比如说自杀,故意杀人,故意犯罪,导致自身的伤亡。而对于其他的保险的计算,这个不会涉及到,在考试中,也不会考到。这是复习的第一点,有所为,有所不为。

相关文章


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合同法之全面复习版2
偷走被扣车并打伤值班员如何定性
合同法之全面复习版1
2006年商法(主要是公司法)、经济法的变化及复习方法1
火灾造成损失,承运人免责
受捐者对剩余善款有无所有权?
2006年商法(主要是公司法)、经济法的变化及复习方法2
担保法重点知识系列讲解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