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商法(主要是公司法)、经济法的变化及复习方法2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3:08:3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二,关于复习的时间,商经,它的最有效率的应该是在考前两个月,这么多碎的法条,而且像海商、票据大家平时可能很少接触到,特别是在大学刚毕业,或者是没有实践工作经验的,不可能老去接触这个票据。所以靠的就是一个抽象的理解。而这个抽象的理解,能够起到多大,时间是不会很长久。所以说,每次考前串讲我们就串讲商经。

第三,对商经一定要系统复习,比如说公司法的量是非常大的,有一些制度也是非常难,理解起来。而在我们不管是教材也好,还是关于法条的编排也好,都是总则完了之后,就是有限责任公司,然后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然后再是债券、财务会计制度,合并分离、解散等等,这样的一些内容。这样的编排是因为法条的顺序,它对我们考试中间的复习和记忆来说,并不很合理。比如说有些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有一些制度是完全一样的,比如说,这个设立制度中的出资形式等等。这种情况下,请大家一定要把相关的制度放到一起进行复习。而这两类公司中,有一些制度的差距非常细微,比如说特别表决权,两大类公司都有特别表决权的规定。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通过,但是两大类公司中关于特别表决权的计算是不一样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所有股东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而股份有限公司是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如果你把把两个规定在法条中相差十万八千里,教材里相差五六十页,如果一页一页翻的话,不知道有这些细微差别。所以我们需要一个具体的制度放在一起来讲。除了一些比较难的,不能代表诉讼等等,会存在理解上的难点之外,其余的不会存在太多理解上的难点,何况大家都是本科毕业。这个方法我就讲这么三点。

在考试中,很多朋友或者是很多考生,他会对一个问题纠缠不休。这个在商经中,票据法中是最明显的,因为票据法很多人没有接触过,完全是金融上的证券。所以这个票据跟民法中我们所说的这些理论是不一样的。比如说票据的保证人,只要在票面上记载真实的话,记载了保证两个字就要承担保证责任,不管你的主合同到底是不是被撤销或者是无效。就是主合同被撤销或者是无效了,票据保证还有效。这个民法是完全不一样的。民法中间的保证合同是从合同。有的同学对这个不理解,反复在想,为什么票据法要这么规定。这是一个问题。

而这个时候,你在考虑的过程中,由于你本身的功底不够扎实,会把自己带入死胡同。另外在民法、刑法中间,我也经常在下课的时候看到很多同志就一个问题,一个答案争论不休,争论来,争论去,最后是能够从错误的思路得出了,能够跟参考答案能够对上,这个也是很有意思。而很多同志拿到了这个参考书本身并不够规范。比如说,本来这个答案,如果说完全是按照我们法理法条的话,应该选A,可是印成了B,很多同学拿到题目之后,能够为B答案找出非常充分的理由。这个时候,大家学习过程中真的很耗费精力的一个问题,也是一个误导。所以这次在三校中,这个试题我们用的都是自己的试题,商经,别的也都一样,哪个授课老师讲课,就有哪个授课老师出题。我们对市面上的参考题是扬弃态度。一个是纠缠于一些细枝末节,弄了半天,一个月搞懂了一个问题,考试的时候还不一定考。第二,受到了一些质量不够优良的一些参考书的影响,会把大家带入歧途。


对历年真题的态度,对于公司法来说,完全是一个全新的解读。历年真题可以看它的点,但是这个题目本身对你的帮助是不大的。这个考点本身除了新增制度之外,考点本身是要采纳。比如说,在历年考题中,公司法之间的设立制度,出资形式还有组织机构,比如说股东会的特别表决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仪式规则,这些点都考到了,不过这些答案现在不能再用了,不光是答案,包括选项现在都不能再用了。看的是历年的点,题目只做参考。


对于公司法我们不去抱侥幸心理。别的部门法,我可以简单归纳一下:先说一下经济法,经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五到十五条,另外二十条中明确责任,还有二十三条和三十条行政责任,大家看到这几条就基本差不多了。下面一个重要的部门法是经济法中间的劳动法,劳动法主要是它的劳动合同第十八条中间的劳动无效制度,大家关注一下。25到29条中间的劳动合同的解除,31和32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后面的77到83条的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这个大家关注一下。下面经济法中另外一个重要的部门法,消费者法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法中间,请大家看一下消费者的权利,每个权利一句话。另外,看一下经营者的义务,也是这么几句话。


第二个问题,消法中间关于争议的解决规则,35到39争议的解决规则。第三,关于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中,45条三包的责任,49条中的欺诈,这个关注一下。产品质量法最主要的问题,最核心的问题是关于产品质量的责任,关于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和产品责任,从41到45条。但是产品质量法中有一些行政性制度,也是需要我们掌握的,第27条中关于产品标识,还有后面的法律责任,57到58条中,关于后面的认证机构,还有质量检验机构的产品的连带责任,这个需要我们关注。另外房地产管理法中,请大家关注一下房地产的交易,另外交易的一些规则,房地产的转让、抵押这些。


土地管理法中关注一下土地的权属,所有权,使用权。另外知道一下承包经营权。这是经济法几个大的部门法,那些小法就不说了。商法中,刚才提到了保险法,下面我把票据法说一下,商法中的票据法也是比较难的。对于票据法来说,如果自己学习,以前我在课堂上讲票据法是整整一个学期用了60个课时讲票据法。在司法考试中,题的量比较小,也就是两三道题,大家不用花太多时间。对于票据法来说,17、18条是一个重要的法,必须要掌握的。另外关于票据的行为,出票、背书还有陈对,还有保证。这四大类行为中的具体规则,大家看一下。


票面的记载事项,27条,出票时的记载事项。34条,背书时的记载事项,这些记载事项,请大家一定要关注。票据的票面记载事项是我们的一个必考的考点。我们做了归纳了,哪些是绝对记载事项,如果不记载的话,票面就会无效,哪些是无害的记载事项,写不写都无所谓,我们会有一个总结发给大家。这是票据法。下面是破产法,对于破产法中,它的很稳定的一个考点就是关于破产财产的范围和破产债权怎么认定。


因为今天时间有限,我可能展开,也不可能对有一些同志提出来的具体问题进行回答,这个只能说点到这儿。但是司法考试是一个很细的东西,并不是说我知道的这个点,我就一定能考得过。这个点,我们每一年在三校的辅导中,每一年肯定能踩到,而且范围可能比考试点多10%,20%,可是在考试中,明明知道他考的就是破产财产,可是四个选项就是答不对,这就涉及到解题技巧的问题。这个问题需要具体试题,具体分析。今天我们就不展开了。

在辅导用书上我不能推荐,因为我们复习的依据肯定是大纲。另外是每一年的法规汇编,这两本书是必备的。另外法律出版社每年出以前叫指定教材,后来叫辅导教材,这个辅导教材一般来说,也是大家人手一本。今年的辅导教材,我也看到了,依据新大纲进行修订,可是它的一个问题是内容过多,它很多并不是我们司法考试会涉及到的问题。比如很多概念和特征,还有一些理论上的争议。这个在教材中会体现。而有一些考试中肯定会涉及到的细节点,比如说我们今年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新增制度,而在新大纲中间,基本上就是把法条列到了上面,没有把法条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展开。比如说这个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它的一个比较核心的特点就是首先股东要符合一定的资格,第二个特点,要穷尽公司的内部救济原则。也就是说,这个股东,只能先去请求,请这些董事会监视去起诉,只有在法定的三种情况下才能实行股东代表制度,这是一个重要的点,但是没有体现到。教材的优点是全,什么都包括了,缺点缺乏侧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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