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法冲撞:病弱父母告脑瘤儿子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3:10:3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原告:黄萍、昶亮

  被告:黄险峰

  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无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开庭时间:2006年3月30日上午9:30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临近开庭,因为旁听队伍庞大,法院不得不临时换了一个大法庭。

  原告代理人首先出现在法庭上,他刚刚坐稳,就被记者们层层围住。但他拒绝采访,走出了法庭。

  再次回到法庭时,他简单地回答了几个问题后,便再三请媒体在报道这件事情的时候隐去原告的名字。

  因为堵车,被告姗姗来迟。9点45分,在表姐和朋友的搀扶下,他艰难地走进法庭,和代理人(他的表姐)同时出现在被告席上。

  被告:我不姓黄,我是昶险峰

  开庭前,审判长首先查明原被告双方的姓名、年龄、民族、家庭住址,以及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当问到被告姓名时,先是由被告本人说的,“昶……险……”他说话断断续续,“峰”字难以说出,法官见他很吃力,就让代理人替他回答。

  审判长:现在开庭。(敲击法槌)原告黄萍、昶亮(化名)诉黄险峰确认收养关系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先由原告宣读起诉请求。

  原告代理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无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被告不得干扰原告的正常生活。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被告原系原告之子(原名昶险峰),年幼时被他人收养。但近来被告多次向原告索要钱物,对原告的日常生活进行干扰。现原告年事已高,收入较低,且有90高龄的老母需要赡养,不堪忍受被告之干扰。由于被告年幼时已被他人收养,且已成人,故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并判令被告不得再行干扰原告的晚年生活。

  原告的代理律师宣读完诉讼请求,主审法官先向被告提问:“原告起诉的是黄险峰,而你的身份证写的是昶险峰,你对主体是否有异议?”黄险峰说不出话来,只是点了点头,他的代理人提出异议。“他的身份证和户口本都是昶险峰。”对于法官提出的“是否承认是黄险峰”的问题也给予否认的回答。法官经过核实,昶险峰与黄险峰实为一人,庭审继续进行。

  审判长:被告就原告所述的事实和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被告代理人:被告的父母,也就是原告,生下被告后,把他放在哥哥黄森家代养,然后两人就去了兰州。再回来时,原告与黄森因家庭琐事发生了矛盾,他们便将户口迁走了,当时被告还小,只有两三岁,因为跟着舅舅长大,所以哭着不愿意走。舅舅心疼孩子,就把他留下了。但在原告执意要求下,他们把被告的户口迁走了,从此原告就再也没有回来过。

  被告初中毕业时想报考技校,当时报考技校需要户口,我和我爱人就到原告家找他们商量,看他们能不能把被告的户口给被告,让他去念书。原告却说:“这孩子是我们的,这个户口我们给不着你们。”因为没有户口,被告没能上成技校,没办法,他又继续读高中,考上了大专。

  被告在上大专期间是在原告家和舅舅家两头住的,这说明原告是承认被告是他们的儿子的。我们不承认收养关系,只是哥哥替妹妹养外甥。所以我们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官司背后几多无奈

  审判长:现在开始举证、质证,双方当事人要围绕双方的争议焦点举证、质证,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依据程序,首先由原告举证。

  原告代理人:出示的第一份证据是一份书证,是被告写给原告的亲笔信。该证据可以证明被告自幼被他人收养,且对该事实完全认可。进而证明被告与他人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随着时间的流逝,转眼间,十几年已经过去了,我现在已经有独立思考的能力,目前将面临升学就业的问题,所以我打算解决一下我的户口。养父养母含辛茹苦,省吃俭用将我抚养,再说你们有大哥昶劲松照顾,所以我决定将我的户口迁到长辛店,改姓黄。这样可以照顾养父养母,也为了我的学习,将来有所作为。我长大成人后,绝不找你们的麻烦,为了我的前途,请你们将我的户口给我。我准备于2月26日同姐姐、姐夫同去你处,共同商谈。

  黄险峰
1989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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