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反倾销法简介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4: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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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共和国(以下称“南非”)反倾销法是根据《关贸总协定》有关反倾销措施的协议、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的协议以及该协议下的专门委员会通过的其他决定而制定的。南非反倾销法由三部分组成:(1)1986年9月24日开始实施的《关税和贸易委员会法》。该法曾于1991年和1995年经两次修订,其成果为《1991年第60号文件:贸易和产业委员会修订法》和《1995年第39号文件:关税和贸易委员会修订法》。上述法律和修正法主要是关于关税和贸易委员会的建立及与此相关的问题。(2)《1964年第91号文件:关税和国内税法》。该法是关于关税和国内税法与附加税的征收,及对某些特定产品的迸□)出口和生产加工的禁止和管制和与上述内容有关的规定。该法及其修订法中只有部分内容属反倾销法范畴。3·《关税和贸易委员会指南》,该指南是关于与防止不公平国际贸易实践。
  
  倾销和补贴出口有关措施的政策和程序
  
  (一)关税和贸易委员会

  关税和贸易委员会的成员由专职和兼职两种人员组成,成员数不少于四人,由总统随时加以确定,总统根据有关人员在商业、产业和经济领域的知识和经验任命委员会成员。总统从委员会成员中指定一名主席和副主席。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不超过五年,具体由总统任命时确定。

  委员会的宗旨是,在国家经济政策的范畴内,通过对影响本国贸易和产业或南部非洲关税同盟共同关税区的贸易和产业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向贸易、产业和经济协调部部长做出有关建议的方式,促进经济增长。为实现该宗旨,委员会可以自主对有关倾销、补贴出口或破坏性竞争展开调查,对有关产业的发展进行调查,并征收关税和国内税。委员会也可在部长的要求下,对影响有关贸易和产业的情况进行调查,并根据以上调查向部长提交有关报告和建议。委员会亦应于每年12月31日以后,尽快向部长提交一份有关其上一年度工作情况的报生口。
  
  委员会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成员数的三分之一,且不得少于三人。委员会的决定应由出席会议的成员的多数通过有效。如果赞同和反对双方的票数相等,由主席投决定票。委员会可经部长同意,从其成员中组建小组委员会,并委托有关小组委员会代行自己的职权。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可根据部长的指示,委托某一由贸易和产业委员会主席指定并经部长同意的贸易和产业署的官员或雇员,代行其有关调查的职权。
  
  (二)调查程序
  
  委员会对主张的不公平贸易行为的存在、程度和影响的调查,可根据国内产业或其代表提出的书面申请而展开。该申请应包括以下证据材料:倾销产品的存在.有关产业的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国内某一产业新建的障碍.所主张的不公平贸易行为和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障碍关系。如果只有申请而无有关证据,则调查无法开展。其中国内产业是指,生产相同产品的所有国内生产商或其总产量占国内总产量大部分的部分生产商,但与出口商或进口商有关联或其本身即为有关产品进口商的生产商除外。
  
  委员会的有关部门收到反倾销申请后,应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的准确性,并由委员会确定证据是否充分而可以开展调查。如果委员会决定开展调查,应在政府公报上发表一通告,同时通知有关的出口国政府和已知的有关当事方,并向有关的当事方提供相关的调查问卷。有关方面收到问卷后,应在30天内予以答复。如30天期限届满后没有收到答复,委员会可基于现有的材料做出初裁和调查结论。
  
  与倾销调查有关的所有当事方,都应被给予以书面形式提供其认为与调查有关的证据材料的机会。受调查产品的工业用户和零售条件出售产品的代表性消费者组织,也应有计划提供其认为与倾销、损害或因果关系调查有关的信息材料。委员会的调查人员应召集非正式会议,以让有关方面能书面提供与倾销主张有关的证据材料。调查过程中,向委员会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除属机密情况外,都应依有关方面的请求予以提供。
  
  如果委员会认为必要,可在得到出口商、生厂商和有关国家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对出口商和/或进口商进行现场调查。如果申请人或国内生厂商是以其他关税同盟成员国为基础,或依据其他成员国政府的请求,委员会应和有关关税同盟国政府进行协商。
  
  事实调查阶段完成后,委员会应审查其掌握的各种信息材料,进行整理和核实。如果有关方面提供材料时主张其机密性质,但未被接受且没有附送非机密性摘要,则对此材料不予考虑。委员会作出决定后,应准备一份建议书及报告书,以提交给贸易和产业部长。如果被调查产品属初级农业产品,则应向农业部长提交建议和报告书。如果委员会建议采取措施,且该建议被贸易和产业部长接受(或在初级农业产品情况下,被农业部长接受),则贸易和产业部长可要求财政部长征收有关特别关税,并在政府公报上发表。如果委员会建议驳回申请,则驳回申请的决定亦应在政府公报上发表。如果部长不接受委员会的建议,则应把该问题退回委员会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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