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华纺织品与服装特保措施规则简介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4:00:4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CITA)于2003年11月17日决定对从中国进口的针织布(第222类)、胸罩(第349、649类)及袍服(第350、650类)实施保障措施。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实施纺织品保障措施的法律依据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报告》第242段(以下称“第242段”)以及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根据“242段”制订的《关于受理公众对中国进口采取纺织品和服装保障措施申请的程序》(以下简称《保障措施程序》)。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报告》与乌拉圭回合达成的WTO一揽子协议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共同构成了中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权利及义务,因此中国有义务遵守“第242段”。但这一系列协议只是国际法,世贸组织成员要履行权利、义务必须将其转化为国内法。因此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根据“第242段”制定了国内法《保障措施程序》。
  
  “第242段”规定:对中国纺织品实施保障措施的前提条件是“由于市场扰乱,威胁阻碍这些产品(指《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所涵盖的产品)贸易的有序发展”,实施纺织品保障措施成员应提交证据证明的事实包括“市场扰乱的存在或威胁”及“在该市场扰乱中原产于中国产品的作用”。世贸组织某一成员决定对中国实施纺织品保障措施后应与中国就此进行磋商。磋商将在收到磋商请求后30天内进行。双方将在收到此种请求后90天内,尽一切努力就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达成协议,除非双方同意延长该期限。在收到磋商请求后,中国同意将对这些磋商所涉及的提出磋商请求成员的一个或多个类别的纺织品或纺织制成品的装运货物,控制在不超过提出磋商请求的当月前的最近14个月中前12个月进入该成员数量的7.5%(羊毛产品类别为6%)的水平。
  
  《保障措施程序》规定:申请纺织品保障措施可以由以下两类之一的代表性实体提出(这些实体可以是行业协会,公司,注册或公认的工会或工人人团体):与涉及的中国纺织或服装产品同类或直接竞争的产品的国内生产者或者生产与涉及的中国纺织品服装产品同类或直接竞争的产品所用部件的国内生产者。申请者应提供的信息包括:产品描述、进口数据、生产数据、市场份额数据及额外信息。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受理此类申请后,会有30天的公众评论期。该委员会将在公众评论期结束后的60天内就是否请求有中国磋商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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