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龙:06年经济法复习方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4:12:1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经济法一直在法律体系中处于尴尬的地位,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也颇受人质疑,其涵盖领域并没有明确的界定。

我们可以看到,本部门法往往一方面既涉及到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另一方面也都包含有国家行政权力的内容,具有“公”、“私”交融的特征。这种表面上的四不象的特征使得经济法在司法考试之中成了大杂烩,是涉及法律法规最多,考点和分值最为分散的一部分。本部分在卷一以选择题的形式考核,其包括的法律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拍卖法》、《招标投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劳动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环境保护法》等;包括的法规和规章主要有:《贷款通则》、《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证券公司检查办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上述二十余个法律文件在2005年司法考试中一共考查到了十五个,出了40分的题,题目共25道,分别为单选10道,多选12道,不定项3道。其所考查的法律范围和分值比例基本上是多年一以贯之,保持稳定。

  针对经济法具有的上述特殊性,考生应注意把握以下这些复习方法。首先,正是由于经济法法规众多,分值分散,该部分一向被人认为是鸡肋,但鉴于其总分颇高,采取完全放弃的态度自然也是不可取的。经济法是一个内容庞杂的部门法体系,它所包含的众多法律文件之间虽然共同点不多,但都属于理论要求不高,主要依赖法条的浅层次知识点。因此,以法条为主,以教材和习题为辅就是复习的基本方向,要“点到即止”。经济法的教材每年编写的都很繁杂,让考生颇为棘手,进而产生畏难情绪,甚至想彻底放弃对本部分的复习。其实,每年教材的核心部分都是对法条的重述,其他部分有一半是根本在考试中无意义的,如开始部分的法律制定背景介绍和结尾部分的法律责任评述。另一半则是编写者引用摘编的一些并未收入当年《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的重点法律文件,对这一部分确实应特别注意,因为它们貌似在必读法律法规以外,因此很容易被考生忽视,这就可以通过多做习题的方式进行查漏补缺,充实复习范围。

  其次,无论从知识点还是考点的分布来看,经济法部分“注水”严重,是典型的“纸老虎”,各单行法中只有个别重要的制度和规定值得引起重视。历年考点集中,所以集中复习高效率地拿到分值是完全有可能的,“重者恒重”是复习它的法宝。比如,《劳动法》始终鹤立鸡群,是经济法中考查分值最多的,而且每年必考。其他法律则分值差别不大,甚至个别年份列入考试-大纲的法律却根本没有出题。本部分的法规和规章以及司法解释与其他部门法不同,一向很少考到。

  具体到每个法律中的考点也是每年都有所侧重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和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拍  法》的拍卖规则(瑕疵请求规则;价高者得规则;保留价规则;禁止参与竞买规则);《招标投标法》的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和分包人的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和争议解决的特定规则;《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责任与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环境保护法》的环境民事责任和环境纠纷解决程序;《实体税法》的各税种的纳税义务人和个人所得税的征、免、减;《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税收保全与强制措施和税收的退还与追征;《商业银行法》的商业银行的业务与监管和商业银行的接管与终止;《证券法》的证券发行(承销)、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结合《公司法》第4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5章“公司债券”)以及上市公司收购;《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出让与划拨)和房地产交易;《土地管理法》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形态;《劳动法》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和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的范围、争议的解决途径)等。

  综观以往10年左右的司(律)考,上述重点考点以外的知识点在试题中出现的概率要低的多。因此可以说,司法考试在很大意义上就是一种建立在“放弃”基础上的考试,考试结果一条线,只有“过”与“不过”的区别,执着的追求高分并无太大实质意义,真可以说是“60分万岁”。这个特点在经济法这个部分体现的尤其明显。我们应当看到,经济法是实体规定与程序规定的结合,理论性不强,法律关系并不是非常复杂,在司法考试中得分本应比民法、刑法等注重理论性的部门法容易得多。但是实践表明,众多考生在司法考试中的成绩很不理想。我们认为这与本部门法的特点有较大的关系。本部门法的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规定非常繁杂,知识点多、杂、散,而实际上其中很大一部分根本就不会在司法考试中出现。聚集在经济法旗帜下的众多法规彼此之间很难找到多少实质性的联系,核心考点全被湮没在浩繁的法律条文当中。实体法虽然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但是它的制度体系非常清晰,整体感较强,考生把握起来也相对容易;但是对于经济法,其中的知识点却没有如实体法那样的整体性和体系性的特点,而且法规和法条的数目非常繁多,更加加大了考生全面掌握本法知识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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