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法网专家:如何学好刑法学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4:12:2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如何考好刑法学,根据自考的特点,我们谈几点意见,供参加考试的学员参考。

一、考前准备
(一)认识刑法学研究的对象和范围
每一学科都有自身特定的研究对象。刑法学是以刑法作为研究对象的。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因此,刑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犯罪及刑罚。通过对犯罪和刑罚的研究,从理论上揭示犯罪的产生根源、阶级本质和变化规律,以及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共同要件,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论证国家所采用某种刑罚方法的科学根据,阐明该种刑罚方法的具体内容和适用原则。此外,刑法学研究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应的法定刑,犯罪与非犯罪、此类罪与彼类罪、此种罪与彼种罪的界限。


(二)认真研究我国刑法
刑法学是以刑法为研究对象的专门学科。要想学好刑法学必须认真研究我国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学考试指定的教学用书《刑法学》(待出版)的体系基本上是依照刑法典的结构建立的。刑法学的基点,就是阐述刑法的立法精神和各项规定的含义。教材中有些概念、原理、原则、刑罚种类和规范等,都是刑法条文明确规定的;有些名词、术语、原理、原则、制度等,也是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加以阐释的,因此,掌握刑法的这些规定内容,反复熟读刑法条文,就可以逐步体会、了解刑法各章节、各条款立法精神、基本内容及其相互之间的内在联系。这样,对刑法学就算基本掌握了。


此外,还应了解刑法总则和分则的关系。我国刑法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总则和分则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刑法总则主要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刑法分则是将总则所确定的原理、原则具体化。例如,总则部分规定的犯罪概念的含义在分则各类罪和种罪的确认中均有指导意义;刑罚中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主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在刑法分则中就通过对各种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刑罚把它们具体化。没有刑法分则对犯罪和刑罚的具体规定,刑法总则所确定的原理、原则就无法实现。


但是,要正确运用刑法分则,又必须以刑法总则作指导。总则的规定,适用于分则规定的各种犯罪,人民法院处理各种具体犯罪案件,都不能同总则所规定的原理、原则相抵触。例如:被告人陈某,男,在差3天未满“周岁的一天夜晚,路过本村仓库时窥见值班的两名女青年已熟睡,遂起强奸女青年之念,于是拿了一根铁管由值班室窗户爬进屋内,动手解一女青年裤带时,见其翻身,便用铁管猛击二女青年头部,当场打死一人,后潜逃。实属影响极坏,民愤极大。但刑法总则第17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即使其行为严重危害社会也不负刑事责任,因而不能判处其刑罚。总则的这一规定,适用于分则规定的各种犯罪。

(三)全面、系统地学习指定教材
指定教材《刑法学》的体系,一般是以现行刑法的结构为依据建立起来的,但它并不是刑法规定内容的简单重复,而是从理论高度对这些内容作科学阐述。同时,刑法的规定总是比较原则和抽象的。要学好《刑法学》必须对指定教材进行全面、系统的学习从总体内容上有一个完整的了解。

刑法学有它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完整性。教材的每一章都是独立的,可以单独进行讲解,但在分析解决实际问题时,尤其在分析案例时,将各有关章、节有机地加以联系、融合,才能得出正确答案。就需要全面、系统地学习,掌握指定教材全书的内容。

我们强调要全面、系统地学习掌握教材内容的同时,还要把握教材的重点部分、重点章节和重点问题。从全书来看,按其内容可分为:绪论、犯罪论、刑罚论和罪刑各论四个部分。在这四个部分中,犯罪论部分是全书的重点。刑法学的核心问题及该学科中的一切问题,都同犯罪问题有关。犯罪论包括犯罪的本质、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共同犯罪、一罪与数罪等。

除了全书的重点外,每一章节又有自身的重点,构成一个不同层次的重点体系。
对不同层次的重点在学习过程中予以不同的注意力。但要防止只注意重点问题而忽略非重点问题,因为重点问题固然也应是考试重点,却不能把二者等同起来,非重点问题在试题中亦占一定比例。重点章节中有些内容属非重点,例如,犯罪论部分是全书的重点,但犯罪的本质、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等就属非重点。在些章节由于其内容特定不是重点,但其中一些内容在考试题中又会出现。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对教材我们强调全面、系统地学习指定教材的同时学有重点,二者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不可偏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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