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辅导:担保法律制度之质权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1:25 08:06:5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质权的意义和特征

质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特定动产或权利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是移转担保财产占有的物权;质权的标的是动产或所有权之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质权除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之外,还有留置效力。

2、动产质权

(1)动产质权,是指为担保债权而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动产,并得就其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2)动产质权依当事人之间的质押合同而设定,应为书面形式。质押合同中,禁止当事人签订"流质条款".

「例题」甲乙订立借款合同一份,作如下约定:甲借给乙1万元,乙交付甲一套黄金饰品作质押担保,3年后乙归还本金,甲归还该饰品。如乙到期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的约定无效

B.因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的约定无效,故担保合同无效

C.因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故其借款合同无效

D.担保合同的全部条款有效,故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

「答案」A

「解析」质押合同中,禁止当事人签订"流质条款".但流质条款无效的,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3)动产质权消灭的原因有: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的抛弃与质押财产返还;丧失对质押财产的占有,如质押财产毁损灭失;混同。

3、权利质权

(1)权利质权,是指用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可转让的财产权为出质财产的质权。权利质权的设定与消灭,适用动产质权的相关规定。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从之。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注意:上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者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例如高速公路收费权。

(3)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须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以其他股权出质,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以知识产权出质,须向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主管部门登记。以应收账款出质,须向信贷征信机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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