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债的保全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1:25 08:07:0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代位权
  
撤销权的形成条件 (1)须有债务人有害债权的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以财产为标的;(3)债务人实施行为时主观上有恶意;(4)受益人在与债务人为行为时主观上也存在恶意。
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1)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2)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所收利益,并有义务将收取的利益加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而无优先受偿权。(3)因撤销权人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而取回财产或替代原财产的损害赔偿,归属于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分别受偿。
撤销权行驶期限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例题」甲欠乙1万元到期借款,经乙催讨后一直未还。下列情形中,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行使代位权的是( )。

A.甲有1万元到期存款,甲一直不去取

B.甲有每月1500元的退休费,甲一直不去领取

C.丙欠甲1万元到期借款,甲一直不去催讨

D.甲将价值1万元的一台钢琴无偿赠与亲戚丁

「答案」C

「解析」A选项债务人不是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不符合行使代位权的条件。B选项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不允许行使代位权。D选项是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只有C选项可以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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