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辅导:物权的分类及形式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3:03 23:26:0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根据物权法规定,物权主要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大类。根据不同种类物权内在本质特征还可以划分为若干情形的物权。
  (一)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所有权之外的一切物权均为他物权。划分的法律意义在于:认识不同的物权有不同的范围的支配力,不同物权人的权利范围也不相同。
  (二)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的物权。不动产物权,是指以不动产为标的的物权。划分的法律意义:二者的成立要件、效力及得丧变更有所不同。二者的公示方法、成立要件不同。动产物权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是占有和交付;不动产物权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为登记。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交付;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登记。二者所受限制不同。由于动产物权的得丧变更对社会公共利益影响不大,因此法律对动产物权一般都没有特别的限制。而不动产物权的得丧变更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多设有种种限制。特别是对以土地为客体的不动产物权,无论是其享有还是行使,法律的限制都尤其严格。
  (三)主物权与从物权
  依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为标准划分。主物权,是指不从属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物权。从物权,是指从属于其他权利,并为所从属的权利服务的物权。划分的法律意义在于:主物权能够独立存在。而从物权的存在须以它所从属的权利的存在为前提,主权利消灭时,从物权也随之消灭。
  (四)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百考试题与你同行
  登记物权,是指物权的设定、变更及终止须经登记机关登记才能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的物权。不动产物权均为登记物权。非登记物权,是指物权的取得或丧失变更无须登记即可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的物权。划分意义在于:绝大多数动产物权均为非登记物权。非登记物权以物之占有为公示方法,其变动无须登记,只须交付即生效力。
  (五)普通物权与准物权
  普通物权,是指由民法典所规定的物权。准物权,是指由矿业法、渔业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如矿业法所规定的探矿权、采矿权,渔业法所规定的捕捞权、养殖权等。划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准物权由特别法所规定,且其取得与行使受行政限制。对于准物权应当首先适用相关特别法的规定,只有特别法对相关内容没有规定时,才适用民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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