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被投资方分回税詹利润(股息)应纳税额的计算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3:14 09:17:1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企业在国内投资、联营取得的税后利润,由于接受投资或联营企业已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因此,对于投资方或参营方分得的税后利润(股息),--般不再征税。但如果涉及地区间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异,则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利润(股息),其已缴纳的税额需要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其调整方法为:
  1.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被投资企业的,不退还所得税。按现行规定,投资方先将分回的投资收益(或称税后利润)计入收入总额,然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免予补税的投资收益扣除。
  2.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按现行规定,投资方企业分回税后投资收益时,先按规定计人收入总额,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然后将在被投资企业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予以抵扣。计算公式为:
  准予抵扣的被投资企业已缴纳的税款=分回的实际应补税的投资收益÷(1一被投资企业实际使用的所得税率)×被投资企业的法定所得税税率
  3.如果投资方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适用税率一致,则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税后收益不予补税;如果由于被投资企业享受定期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则投资方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税后收益也不再补税。但收益应先计入收入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再以免税的收入扣除。
  4.中方企业单位从设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放区等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不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凡该中外合资企业适用15%或24%所得税税率的,中方企业应按规定计算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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