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3:14 09: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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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泛指取得所得的自然人,包括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在实际生活中,自然人的情况比较复杂。一个自然人在一国有无住所,是否居住。居住多长时间,情况各异。根据什么样的标准确定其纳税人身份和应当承担的纳税义务,这里涉及一个纳税人身份,尤其是居民纳税人身份如何确定的问题。对此,各国的税收立法和税收政策有所不同。为了有效地行使税收管辖权,我国根据国际惯例,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采用了国际上常用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
  (一)住所标准
  住所通常指公民长期生活和活动的主要场所。由于公民实际的生活和活动场所很多。因此,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也就是以公民本人户口簿登记的住址为住所,我国的公民一人只有一个住所。一般情况下,公民的住所就是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但由于种种原因,公民经常居住地可能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
  住所分为永久性住所和习惯性住所。《民法通则》上规定的住所,通常是指永久性的住所,具有法律意义。经常性居住地则属于习惯性住所,它与永久性住所有时是一致的,有时又是不一致的。根据这种情况,我国税法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界定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可见,我国目前采用的住所标准实际是习惯性住所标准。采用这一标准,就把中、外籍人员,以及把港、澳、台同胞与在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区别开来。
  所谓习惯性居住或住所,是在税收上判断居民和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例如,个人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当其在境外居住的原因消除之后,则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那么,即使该人并未居住在中国境内,仍应将其判定为在中国习惯性居住。所以,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所说的“住所”,其概念与通常所说的住所是有区别的。
  (二)居住时间标准
  居住时间是指个人在一国境内实际居住的日数。在实际生活中,有时个人在一国境内并无住所,又没有经常性居住地,但是却在该国内停留的时间较长,从该国取得了收入,应对其行使税收管辖权,甚至视为该国的居民征税。各国在对个人所得征税的实践中,逐渐形成以个人居住时间长短作为衡量居民与非居民的居住时间标准。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也采用了这一标准。
  各国判断居民身份的居住时间不尽一致。出国规定的时间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住满365日,即以居住满1年为时间标准,达到这个标准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我国税法规定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是判定居民身份的两个并列性标准,个人只要符合或达到其中任何一个标准,就可以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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