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税收相关法律精读系列第一篇(6)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4:30 07:29:1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六章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第一节行政复议概述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复议在性质上是一种行政权利救济和监督的手段,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纠正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的特征:
  (1)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前提。
  (2)行政复议权只能由法定机关行使。
  (3)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是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1)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主体应当合法;(2)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应当合法;(3)审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应当合法。
  2.公正原则
  (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从合法性和合理性两方面审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对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对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变更,必要时还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查明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并做出准确的定性。
  (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正当、合理地行使复议自由裁量权。
  3.公开原则
  (1)行政复议过程公开;(2)行政复议依据公开;(3)复议的结果和作出决定的理由公开。
  4.及时原则
  (1)受理复议申请应当及时;(2)复议案件的审理要严格遵守审理期限的规定;(3)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及时;(4)对复议当事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情况,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5.便民原则复议机关应当尽可能为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比如可允许以口头方式提出复议申请。
  禁止不利变更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节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一、行政复议受理案件的范围行政复议受理案件的范围: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等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审批、登记等事项的。
  (9)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
  (10)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11)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注意: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应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例:在下列行为中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有( )
  A.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第三节行政复议参加人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
  1.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
  (2)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人。
  2.《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复议申请人及复议代表人作的规定:
  (1)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2)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3)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3.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转移的情况:
  (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1.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具备的条件 
  (1)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被申请人必须是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既可以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实施抽象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一般是实施了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3)被申请人必须是其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的行政主体。
  例: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 )
  A、行政机关
  B、法律、行规授权的组织
  C、行政主体
  D、行政机构
  答案:C
  2.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2)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
  (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5)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6)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7)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该派出机关为被申请人。
  (8)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该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
  (9)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三、行政复议第三人
  1.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因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复议机构通知,参加到复议中的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第三人在行政复议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是申请人也不是被申请人。
  3.行政复议的第三人包括五种情况:
  (1)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权益受被处罚人侵害的人;(2)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3)产品质量处罚案件中的生产者;(4)行政裁决、行政确权复议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5)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针对同一行政相对人作出互相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另一个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
  例:在药品管理处罚案件当中,销售者因产品质量受到处罚时,若销售者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通常生产厂家为( )。
  A.被申请人
  B.共同申请人
  C.直接相对人
  D.第三人
  答案:D
  B.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不服的
  C.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D.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土地确权裁决不服的
  答案:ABCD
  二、行政复议中的抽象行政行为审查
  1.根据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对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提出审查申请。不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章。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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